陳情人:廖希文(台灣紙性戀集散地所屬・學術運動者)
*本陳情書提交於3月15日紙性戀集散地與ACGN創作權益推動協會、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的三方會議(參照:集散地會後聲明),其中集散地以本陳情書試圖闡明關於本次事件之紙性戀視角。
本陳情書訴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條例)》應以保障現實兒童之個人法益為基準,不應以擴張解釋之方式施行違反比例原則之預防性制裁,侵害人民之言論自由、性公民權(sexual citizenship)與人性尊嚴。同時,政府應正視「二次元/三次元、虛構/現實」為實然且具有文化價值的區分,認識到抹消該區分對於性少數的傷害,並培養公務人員與大眾的文化敏感度。
2023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兒少條例》之改正,其中擴張兒少性剝削的定義,例如§2指出「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條之立法理由則寫道「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其中§§38-39則將「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散布」與「單純所持」納入罰則。
《兒少條例》§8將管制網路內容之權限交由iWIN審查是否下架,並由iWIN申報司法及警察部門。於2024年1月17日,PTT網路論壇上與某日本二次元色情同人遊戲(即非企業生產,而由同人粉絲社團生產之遊戲)相關投稿文章被iWIN通知下架,並引起PTT受眾恐慌。恐慌延伸到其他如PLURK等平台,感到恐慌的部分二次元ACGN迷群(fandom)為了使知名創作者正視此問題,大量檢舉相關創作者。iWIN與《兒少條例》的問題也逐漸進入大眾視野,並引起更大規模的恐慌。
其中主要的論述是譴責iWIN「虛實不分」,無視「二次元與三次元脫鉤」的文化脈絡。而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於2月1日進行表態,聲明「相關法規保護對象為潛在兒少被害人,是為了避免要讓人認為『有小孩在做性交猥褻行為』,因此限制圖像不該看起來像是兒童或少年,並沒有排除圖像是否是奠基於真人或是虛擬創作(註一)」,並於2月17日聲明「目前多數國家認為,把兒少作為性的主體並加以販售,不論是二次元、三次元,都是兒少性剝削範疇、受到法律禁止,相信這是國際趨勢(註二)」。張秀鴛在未開始民主審議過程的時間點,就預設了結論,並擴散未經審議、無科學根據的資訊;甚至透過「國際趨勢」的宣稱,試圖為自己的個人觀點賦予正當性,忽略既有法學家觀點中,已對該「國際趨勢」提出批判和反省(註三)。
另一方面,展翅協會作為民間組織也發布了聲明。展翅協會在無科學根據的前提下,宣稱「性化一名真實兒童跟一名虛擬兒童角色,本質上都是將性慾投射在兒童身上(註四)」,這是「營造性化兒童的社會環境(註四)」。展翅協會的高玉泉理事甚至在缺乏精神科醫師、司法精神醫學家、臨床心理師的專業介入下,將二次元性表現迷群稱為「戀童癖」,並將戀童癖直接定性為「性掠奪者」(註五)。這不僅是對二次元性表現迷群的汙名化,也是對戀童癖的污名化。
而iWIN雖然宣稱自己是中立機關,但iWIN於2月3日仍於Facebook平台上表態:「但我能理解,政府的決策、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想傳達的理念/『不要把任何兒少,跟”性”做連結』(註六,原文分段以/表現)」「隨著工作,接觸到許多可怕的影像與內容後/我開始深刻理解到,『兒少遭性侵、性化』在台灣並非少數(註六)」,其中「任何」表明iWIN二/三次元不必區分,而將「性侵、性化」並列也是對性化概念的誤用,透過邏輯飛躍將性化直接推導為性侵。這些言論表明iWIN實際上傾向展翅協會的論述。而該粉專也數次使用了戲謔性的字眼,例如「你被iWIN了嗎」、「會WIN喔」,被批評並未給予二次元性表現迷群足夠的尊重。
本陳情書認為,台灣政府已經給多元情慾/性別(LGBTQIA+)有限程度的承認,同樣的,必須從承認性少數(sexual minority)的角度正視「二/三次元的區分」。既有研究已經顯示「對虛構存在物感到性吸引力,而對現實人類罕有類似感受的性少數」實際存在,這說明「虛構/現實」「二次元/三次元」的區分對於特定性少數的性傾向而言,是不可化約的區分,他們清楚意識到虛構本身即他們的性對象,實然上且應然上就與現實脫鉤,這些性少數被稱為紙性戀(fictosexuality)或非對人性戀(non-human-oriented sexualities),也有研究將其稱為「第三性傾向」(註七、註八、註九、註十、註十一)。而紙性戀的兒童、青少年也大量存在,是在童年時期就已經能夠自我覺察、並被觀察到的性傾向(註十、註十一、註十二)。
從哲學、人類學、漫畫研究、酷兒研究等取徑出發的既有研究也表明,自然人與虛構角色、二次元與三次元的區別,並不是「感覺(sensation)」的問題,而是「存有論=本體論差異(ontological difference )」的問題,角色並不具有人類意義上的人格,角色就其存在本身是一種「物(object)」,而且是「抽象人工物(abstractive artifacts)」,將這種人工物視同現實的人類,進行狹義的擬人化(personification),一方面是否認事實,另一方面也可能會導致紙性戀者的焦慮與不適,因為這種認知框架衝突於他們對角色的認知(註七、註八、註九、註十、註十一、註十三、註十四、註十五)。就此而言,張秀鴛、展翅協會與iWIN等人所提供化約這種區分的霸權認知框架、言論和法制,實為文化帝國主義和邊緣化,同時也威脅著性少數的兒童,相斥於他們「保護兒童」的宣稱。
既有研究已經指出,與對人性戀(human-oriented sexualities,i. e. 異性戀、同性戀等)將色情物作為實現性欲的手段、工具、消耗品不同,對於紙性戀-非對人性戀來說,物體(i. e. 虛構性表現)本身即不可替代的性欲對象本身,剝奪物體的可及性(accessability)就等於剝奪其性欲的目的與可實現性本身(註十、註十一、註十六)。既有研究也指出,法律規制導致紙性戀青少年在本應該自我探索性傾向的青春期產生性創傷,並形成汙名認同,同時紙性戀對象受剝奪,也可能導致紙性戀當事人產生焦慮或憂鬱情感、自殺意念、甚至具體自殺計畫(註十之訪談紀錄、註十一)。對於虛構性表現的規制,必須在此前提下審視。
本陳情書針對訴求有兩論點,分別基於言論自由之雙軌理論與比例原則。
目前一種言論管制是否違憲,主要參照的理論分為雙軌理論(two-track theory)與雙階理論(two-level theory),雙軌理論主要針對管制方式進行衡量,而雙階理論則主要針對管制內容之價值進行衡量(註十七)。目前來說,雖然本次事件起因於iWIN對於網路資料的管制,但是《兒少條例》同樣也管制「單純持有」,因此若是此虛實不分繼續被擴大解釋,以虛構性表現為性對象及生存意義的紙性戀者將全數受到裁罰,而對二次元性表現的管制將淪為「觀點歧視(viewpoint discrimination)」的「基於內容的管制(content-based regulation)」,因為政府、衛福部、iWIN及「國際趨勢」並不承認紙性戀的存在,甚至基於霸權的道德風險判斷,本能的對二次元性表現感到厭惡(註十七、註十八)。但由於此殘酷狀況目前仍尚未發生,因此本陳情書將聚焦在雙階理論,針對管制內容之價值進行討論。
雙階理論基於內容的價值來區分出「不受保護的言論」,在傳統上主要區分「高價值言論」與「低價值言論」,透過「範疇化利益衡量(categorical balancing)」將言論歸類,從而判斷是否屬於低價值言論,其中低價值言論曾經包含「商業性言論」、「誹謗言論」、「猥褻性言論」等(註十七、註十九)。而其法理根據也區分為「傳統取徑」與「功能取徑」,傳統取徑以「傳統上或歷史上是否保護特定言論範疇」為基準,而「功能取徑」則可以區分為「有害性取徑」與「無價值取徑」,亦即透過判定言論的有害程度與社會價值來判定「不受保護的言論」(註十九)。
1. 傳統取徑:基於傳統取徑,台灣傳統上並未立法規制二次元性表現,屬於所謂的灰色地帶,但是衛福部保護司長宣稱不區分二次元或三次元的言論管制屬於「國際趨勢」,但另一方面又如前所述,「國際趨勢」仍有批判與反省的餘地,特別是「國際趨勢」所顯現的殖民主義與文化帝國主義,可見傳統取徑可能是蘊含文化霸權的非理性基準,作為判定標準是有爭議的。因此,本陳情書主要採用功能取徑作為法理依據。
2. 功能取徑
(1) 有害性取徑
在有害性取徑與無價值取徑上,與本案最相關的可能是1982年將「(真實的/非二次元的)兒童色情」列為低價值言論的New York v. Ferber案,Ferber案判決書給出了五點理由:
「國家『保障未成年者身心健康』的動機是『合理的』。」(註二十)
「兒童性活動影像或照片的傳播至少以兩種方式與兒童性虐待有著內在關聯。首先被生產的材料是兒童參與的永久記錄,其傳播會加劇對兒童的傷害。其次是如果要有效控制兒童性剝削內容的生產,就必須要關閉兒童色情的傳播網絡。」(註二十)
「兒童色情的廣告和銷售為此類內容的生產提供了經濟動機。」(註二十)
「允許兒童猥褻性接觸的現場表演和攝影複製的價值即使不是微不足道的,也是非常有限的。」(註二十)
「承認兒童色情並將其歸類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一個內容範疇,這與先前的決議並不矛盾。」(註二十)
由第二、三點說明兒童色情的歸類以其「生產」之有害性為根據,即其生產必先經過對實在兒童的性剝削才能夠成立,同時透過第四點被判定為無價值,因此透過有害性取徑與無價值取徑,兒童色情範疇成立,並被歸屬於低價值言論。但是在有害性取徑上,二次元性表現不經由實在兒童的性剝削而生產,二次元的創作者(i. e. 漫畫家、繪師)透過臨摹其他創作者的既有作品、練習角色骨架來學習繪畫(這種角色構成方式由美國插畫家Andrew Loomis發明,並經過二次元迷群的改造,已經成為二次元迷群學習繪畫的傳統),並透過想像力創造虛構角色,其中並不涉及「實在兒童性剝削的生產方式」。即使少數出身學院派的創作者可能透過裸體速寫或素描進行訓練,但學院和藝術團體的市場中,基本上也不存在未成年之裸體模特從業者。換言之,因為「二次元性表現」的生產過程不包含兒童性剝削,所以其傳播會促進「包含實在兒童性剝削的生產方式」的命題並不成立,也因此依據Ferber案的判決,二次元性表現不能歸類為「兒童色情」的言論範疇,也就不能歸類於「不受保護的言論」中。
粗糙的社會法益說可能會強調色情物的傳播會創造「性化兒童的社會環境」,從而在整個社會層面上促進「對實在兒童的性剝削」,因而具有有害性,但是這種說法的社會科學實證基礎非常薄弱,目前仍然停留在「假說」的層次。以最近期的研究為例,Ferguson & Hartley對1970年代至今「色情與性暴力關聯性」的59篇英文論文進行了統合分析(meta-analysis),並依據實驗研究、相關性研究、人口學研究進行分組,他們指出既有研究的研究方法論充滿問題,並且存在研究者預期效應、引用偏誤和出版偏誤,換言之研究結果受到研究者的預設、學科和期刊影響(註二十一)。而他們的研究並不僅止於此,他們對方法論的強弱進行編碼,並透過統計調節方法論因素的中介效應之後,顯示非暴力色情與性暴力無相關,在人口學研究中甚至呈現負相關;而暴力色情雖然與性暴力有弱相關,但卻無法區分選擇效應與社會化效應,也就是無法判斷是經由分群還是學習產生相關性(註二十一)。
Ferguson & Hartley的研究與一般的實驗、相關性、人口學研究不同,在於它是對59篇文獻的統合分析,並將研究者預期效應與方法論強度納入考量,因此其說服力高於既有的實驗、相關性、人口學研究。Ferguson & Hartley建議研究者和執政者對前述「假說」採取審慎的態度,例如在未來的研究中採取「預先註冊(preregistration)」的形式,並應該改善種族上的抽樣偏誤與性別預設,同時認為誇大研究結果的論述較容易被政治家採納並在公共領域擴散(註二十一)。雖然Ferguson & Hartley的研究並不包含「虛構/二次元性表現」,但足以說明「色情在社會層面上導致性暴力」假說的實證根據薄弱、仍然是備受爭議的。與其說是該觀點是理論性的「假說」,甚至可能只是一種「社會迷思」,而這種迷思又導致了先射箭後畫靶的社會法益說。基於上述,和前述New York v. Ferber案「生產本身包含兒童性剝削」而成立的論證不同,「生產本身不包含兒童性剝削」的色情作品不太可能導致兒童性剝削,也因此要判定其具有有害性,並因此應歸類於「不受保護的言論」,是極具爭議性的。
(2) 無價值取徑
而在無價值取徑上,本陳情書將討論虛構性表現的「藝術與教育價值」與「作為性對象的價值」,論證虛構性表現不只是一種藝術和文化層面的傳統/文化資產,也作為不可替代的性對象與伴侶攸關紙性戀者的人性尊嚴與性公民權。
a. 藝術與教育價值
釋字617將有無藝術性、教育性、科學性納入「猥褻性言論」的價值判准,因此藝術性與教育性成為一個重要的討論點。當代台灣社會中存在的虛構性表現,除了來自日本創作者的作品,大多台灣創作者也繼承了日本漫畫的系譜(當然除此之外的系譜也存在)。虛構性表現在不同藝術媒介(media)中,呈現並依據媒介而有不同的創作技藝,同時在同個媒介中也有不同文類(genre),但是由於沒有分而論之的篇幅,本陳情書在此處聚焦在本案中的焦點日本「蘿莉控漫畫(ロリコン漫画)」與「正太控(ショタコン)」的脈絡進行討論。同時作為異例,本陳情書也論證漫畫中關於實在的障礙者與多元情欲的書寫如何有益社會改革。
蘿莉控漫畫又稱為「美少女漫畫」,與一般設想「寫生現實未成年女性」的預設不同,蘿莉控漫畫源自於「少女漫畫」的文類,雖然少女漫畫預設以年輕女性為目標受眾,但是由於其豐富的情感表現與文藝性,在1970年代的日本,不只是成年女性,連男性也大量閱讀少女漫畫,而蘿莉控漫畫也以此環境為基礎誕生(註二十二)。蘿莉控漫畫的誕生被認為有兩個開端,一個是當時仍以女性為主要受眾的同人即賣會Comiket開始出現男性創作者,並透過轉譯少女漫畫的內容,開始描繪被稱為「美少女」的類型化角色;另一個則是漫畫雜誌《漫畫布利克(漫画ブリッコ)》選擇拋棄當時成人雜誌業界混編真人模特照片與漫畫的公認行銷模式,而刪除照片、選擇轉型為「純蘿莉控漫畫雜誌」(註二十二、註二十三、註二十四)。
值得一提的是,《布利克》的轉型來自於編輯所收到的讀者回饋,例如在1983年8月號中一篇回饋,就已經透過「二次元情結(nijigen complex)」這種俚語來表現紙性戀傾向:「我是二次元情結。一直以來都對卷頭的照片一點感覺有沒有。也就是,希望可以把①部分的照片全部換成漫畫。(轉引自註二十二)」這可以視為紙性戀者目前可考最初的自我承認,而當時的編輯、民俗學家大塚英志也回應了這種自我宣言,並對他們的存在和需求給予承認(註二十四)。因為當時非女性創作者(包含男性及除此之外)對女性向文類的轉譯,美少女漫畫的誕生被視為對霸權性別規範的性別越界(gender transgression),以及對霸權陽剛氣概(hegemonic masculinity)的抵抗(註二十二)。
《布利克》公案表現了當時的「御宅」在現實人類與作為人工物的角色之間,積極的選擇了後者(註二十二)。因此二次元性表現不再能被視為對現實人類的寫生,而是透過參照文類的想像力基礎,創造出「作為抽象人工物的角色」,這種創作方式被區別於「自然主義寫實主義」,稱作「動漫畫寫實主義」(註二十五)。所以既有研究也指出我們不能字面化的將「美少女」理解為指涉「美麗的^年輕^女性」的再現物,「美少女」或「蘿莉」應該在其想像力的脈絡上被理解為這些「抽象人工物」所形成的「人工環境化的知識積累」(註九、註二十六)。就此而言,對於虛構性表現的欲望,必須理解為對這些「抽象人工物」的欲望,在此之上「性化一名真實兒童跟一名虛擬兒童角色,本質上都是將性慾投射在兒童身上」的斷言是無法成立的。虛構性表現應該被視為一種獨特的想像力和美學(aesthetics),而虛構角色是一種獨特的存在,其藝術性價值就在於讓我們脫離並解構霸權性別/性傾向規範,並為性少數和性別不羈族群(gender nonconforming people)開啟生存空間。
而另一個例子即1980年代初期相對於「蘿莉」出現的「正太」概念,名稱取自《鐵人28號》中的角色正太郎。在零零年代以前被稱為「正太控」的迷群重疊於「少年愛(boy’s love)」或「Yaoi(やおい)」以女性為主的受眾,「少年愛」即描寫「美少年」之間關係性的文類,從「花之二十四年組」的少女漫畫在1970年代的熱潮以來,被許多研究者評價為激進的藝術創作,同時是女性讀者脫離並解構異性戀父權制社會的實踐,不過在零零年代以後,「正太控」與「少年愛」的迷群則開始區分,「正太」文類也分化為「完全的女性向」、「男女皆宜」、「完全的男性向」,並容納更多元的情欲(註二十七、註二十八、註二十九、註三十)。同樣的,「美少年」與「正太」並不是現實人類的表徵,而是想像力所產生的「抽象人工物」,也因此「少年愛」或「正太控」作品在文類上很大程度區分於男同志向色情漫畫文類(註二十七、註三十)。上述的案例說明,二次元性表現獨立於「實在的兒童色情」,有其自身的藝術技法、文化脈絡與文化主體性,因此本陳情書建議,在進行相關裁量時必須納入文化主管機關(如文化部)及文化研究者的觀點。
除此之外,漫畫作為傳播媒介也被認為有一定的教育效果,例如既有研究以五種障礙類型為例:視障、聽障、肢體障礙、自閉症、性別認同障礙(現稱性別不安),認為相較於充滿獵奇眼光的大眾傳播媒體,漫畫能夠更有效促進社會對障礙者的承認與理解(註三十一)。以當代的台灣漫畫為例,漫畫家穀子的《T子%%走》與《無能戀愛諮商中心》,被認為是描寫女性情欲性解放並促進大眾理解多元情欲的重要作品,《T子%%走》也翻譯為日文版並在國際上擁有一定知名度,但因為採取了Q版(デフォルメ)的表現手法,反而可能成為本案規制的對象。
b. 作為性對象與伴侶的價值
在前述的藝術性與教育性基礎上,本陳情書提出並未被納入既有討論的「作為性對象與伴侶的價值」,並認為因為其作為性對象與伴侶,虛構性表現攸關於相關性少數的人性尊嚴、自我實現可能性與性/親密公民權。如前所述,相較於對人性戀將色情物視為消遣性欲的消耗品(手段),對紙性戀者而言,虛構性表現是性欲的直接對象(目的),而虛構角色則是不可替代的伴侶。平台規制將直接從數據層面上消滅虛構角色,例如既有研究中紀錄,對紙性戀者而言,包含其所愛對象的遊戲被下架,或者被杜絕角色的可及性,對於紙性戀者來說就是「所愛對象的死亡」,而這將造成紙性戀者的創傷經驗,引起焦慮與憂鬱情緒、自殺意念甚至具體自殺計畫(註十)。雖然虛構角色並不具有法人格,所以這種國家暴力不成立謀殺罪,但是卻會剝奪將該角色作為性對象、伴侶之性少數的生存意義與生存資源,並有損其人格的完整性。
我國憲法雖然並未直接提及人性尊嚴應受保護,但在既有的許多釋憲案中,也已判定「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屬於憲法保障的內涵(如釋字372、釋字550、釋字580、釋字603等)。既有研究指出,從童年時期開始的紙性戀者,其紙性戀傾向在其人格、心理發展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他們非主流的性傾向也頻繁在社會生活、人際關係中遭受各種歧視、困境、挫折與創傷(註十)。但是相對於面對面互動中的歧視與汙名,國家從其伴侶對象本身的數據或言論範疇本身施加的暴力將更具規模的迫害紙性戀者。本陳情書呼籲,國家應該對性少數給予承認,不應該加劇其邊緣化處境。
同時,虛構性表現之存在、共享也是紙性戀者打破性少數的邊緣化狀態,和與自身具有相同性傾向的族群相互連結、支持,建立詮釋和意見共同體的基礎(註九、註三十二)。而就此而言,「紙性戀」也不只是一種性傾向或性認同(sexual identity),而是一種在社會運動層面上的政治視角(political perspective),是一種存在於公共領域中的政治意見(註十一)。對於虛構性表現的管制,無異於對這種政治意見的否認,並打擊特定的意見共同體。
比例原則於傳統上被區分為「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與「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原則)」,適當性原則即一個法律手段是否能夠有效達到其設定之目的,必要性原則即該法律手段是否屬於在所有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最溫和的手段」,而狹義比例原則即法律手段造成的侵害與其目的之間使否不合比例(註三十三)。在本案中,國家採取的法律手段即「對虛構性表現的管制」,而目的則為「減少對實在兒童的性剝削」,以下就比例原則分而論之。
在適當性原則上,根據前述對於有害性的討論,虛構性表現不包含「內含兒童性剝削的生產方式」,所以在Ferber案所謂兒童色情與兒童性剝削的「內在關聯」並不成立。而粗糙的社會法益說中認為虛構性表現將間接促進兒童性剝削的假說,Ferguson & Hartley的研究顯示這種假說仍然是備受爭議的,現今仍然沒有研究有效的從社會科學方法論中釐清其因果關係,甚至在人口學層面上,色情作品的普及率與性剝削可能呈現負相關。就此而言,管制虛構性表現的法律手段,不太可能有效達成減少兒童性剝削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反效果。
而在必要性原則上,在前述對於「作為性對象與伴侶的價值」的討論中,已經闡明對虛構性表現的管制將對紙性戀者與紙性戀社群造成極大的傷害,顯示這種手段並不溫和。而由國家積極的承認「虛構/現實」區分,並減少將「蘿莉/正太」等同於「兒童」這種虛實不分的文化霸權,使大眾了解虛構性表現的文化脈絡、建立文化敏感度,能夠更有效的減少對虛構創作物的污名及其造成的社會恐慌。在以「減少兒童性剝削」的目的下,發展更有效的手段來監督兒童的監護人、教職人員,以及增強社區對兒童的保護,將是對兒童保護更有效且溫和的手段。
而同時,前述資料也提及紙性戀兒童/青少年的實際存在,其存在顯示,紙性戀傾向應該視為兒童/青少年性發展、性自我探索與性健康的重要向度,而國家對虛構性表現的規制所釋放的汙名,即將以虛構性表現為性對象、以虛構角色為伴侶的紙性戀視為「有問題」或「不健全」的性傾向,將使紙性戀青少年在本應自我探索性傾向的青春期受到創傷(註十一)。這顯示以「守護兒少」為名義的道德恐慌,可能反而導致對部分兒少的傷害。本陳情書聲明,不應該把展翅、iWIN所宣稱「不要把任何兒少,跟”性”做連結」的純潔主義價值視為不證自明的,兒少的性發展、性自我探索、性健康與多元情欲是應該基於有效的社會科學方法論被研究,並透過教育與推廣被正視、被討論的重要議題。
綜上所述,透過「對虛構性表現的管制」試圖「減少對實在兒童的性剝削」,在適當性與必要性上是反科學、充滿問題的。國家執法必須依循比例原則,基於有效的社會科學證據,並減少對所有公民的傷害,而不是基於社會迷思與道德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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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五:臺北市動漫企劃人員職業工會(動漫工會)(2024年2月24日)。Facebook。
註六: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2024年2月3日)。〈你被iWIN了嗎?〉。Facebook。原貼文已刪除,備份圖片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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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十七:溝口彰子(2016[2015])。《BL進化論:男子愛可以改變世界!日本首席BL專家的社會觀察與歷史研究(黃大旺譯)》。麥田。
註二十八:東園子(2015)。〈妄想的共同體:YAOI社群中的愛情符碼功能(KONEKO譯)〉。收錄於《動漫社會學:別說得好像還有救(王佩廸編)》。奇異果。189-220。
註二十九:守如子(2010)。『女はポルノを読む:女性の性欲とフェミニズム』。青弓社。
註三十:永山薰(2014)。『[増補]エロマンガ・スタディーズ:「快楽装置」としての漫画入門』。筑摩書房。
註三十一:Yoshiko Okuyama. (2020). Reframing Disability in Manga.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註三十二:松浦優(2021)。「二次元の性的表現による「現実性愛」の相対化の可能性:現実の他者へ性的に惹かれない「オタク」「腐女子」の語りを事例として」『新社会学研究』(5): 116-136.
註三十三:蔡震榮(1999)。《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