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難免因為一些事情而遲到。
員工遲到時,老闆可以直接扣薪水嗎?
公司的工作規則規定員工遲到,最少以半小時計算扣薪,合法嗎?
老闆可以要求員工遲到時,一律要請事假嗎?
員工因為遲到而晚下班,是否要給付加班費呢?
關於員工遲到的大小事,以下一一解答。
壹.員工遲到,雇主可以扣薪嗎?
在勞動契約下,員工有服勞務的義務,相應地,雇主有給付工資的義務。只要員工確實有提供勞務的時段,雇主就應相應給付薪資,並依勞動基準法
第22條第2項規定「全額」給付員工。
因此,員工遲到,在遲到的時段內既然沒有實際提供勞務,就該時段就無權向雇主請求工資,
雇主可依員工的月薪及遲到時間按比例計算,針對「員工未提供勞務的時間」不發給薪水(
勞動部 109.03.20. 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
至於
員工到勤後的時段,既然有提供勞務,雇主就應該核實計算發給薪資,不可因為員工遲到而懲罰性倒扣,否則會構成「未完全給付工資」而可處以2萬元~100萬元罰鍰(勞動基準法
第22條第2項、
第79條第1項)。
【例如】員工每月薪資43,200元,每小時工資為180元(43,200元÷30天÷8小時),每分鐘薪資為3元,則員工遲到20分鐘時,雇主當月薪資可少發60元。如果雇主少發1,000元薪水,就有「扣除遲到時間
以外的薪資,構成工資未全額給付員工」的情形。
此外,實務上常見雇主直接訂出懲罰標準的情形(例如:遲到每分鐘扣薪10元,或者遲到10分鐘扣半小時薪水),只要「實際上扣除的薪水」超過「員工遲到時段的薪水」,即便溢扣的工資只有100元,也是違法。(參考案例:
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60013254號)
員工遲到,雇主可要求員工必須以請假處理嗎?
雇主們可能會想,按照實際遲到時間按比例少發薪水太麻煩、如果不能倒扣薪資給予懲罰、又不能強制要求員工請假,那要如何管理呢?
其實,雇主可以換角度思考,提供正向拉力,鼓勵員工按時出勤。例如:針對出勤狀況優良的員工按月提供考勤獎金,或將出勤狀況列入考評項目之一,並與年終獎金進行連動。在具備相當誘因的情況下,相信員工也會盡力保持良好的出勤情形。
最後,須特別提醒雇主注意:
員工因為遲到而晚下班,原則上應照給加班費。
勞動部104.11.17勞動條 3字第 1040132417 號書函第三點表示:
勞工遲到之時段,不論係採遲到扣薪或以請事假方式辦理,於計算該日延長工時時數,遲到或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計算。雙方對於勞工遲到之事實,於是日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不變之前提下,協商合議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者,得以超過變更後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延長工時。至於公司是否確與勞工協議調整該日之工作起迄時間,仍應視個案事證查察以判。
依照上述函釋,若員工遲到(不論是採不發放遲到時段薪資或以事假辦理),員工做足每日工時,相應延後下班時間,雖然員工實際提供勞務的時數仍為平日正常工作時數,但計算員工當天工作時數時,要加計遲到或請事假的時段。因此,此時會發生加班情形,加班時數從原先約定的下班時間開始起算,雇主須加發加班費。
如果員工遲到不想被扣薪或請假,雇主也同意讓員工實際上做足工時即可,則勞雇雙方可以議定延後當天的正常工作時間。如此,雇主就不能再扣薪,員工延後下班,在實際工時不超過正常工時的範圍內,雇主也不用給付加班費 。(小提醒:雇主記得保留雙方同意調整當天正常工時的紀錄)。
【例如】: 勞雇雙方正常上班時間為08:00~17:00。某天員工遲到30分鐘,08:30到勤,工作到17:30下班。
- 在「員工針對遲到時段請假,或雇主不發放遲到時段的薪水」的情況下,雖然員工同樣提供8小時的工時,但17:00以後的工時就應視為延長工時,雇主須給付加班費。
- 在「勞雇雙方同意員工當天的上班時間調整為08:30~17:30」的情況下,此時,已不存在遲到情形,針對08:00~08:30的時段,勞雇雙方都不需處理(員工不用思考是否要請假、雇主也不須計算少發薪資)。只要員工工作沒有超過17:30,雇主就不須給付加班費。
總結:
【員工遲到時】:
- 雇主只可以依照員工實際薪資和遲到時間,按比例計算,不發放遲到時段
的薪資,但不可以倒扣薪資作為懲罰。若雇主希望鼓勵員工準時出勤,可以提供正面獎勵的方式進行。
- 員工有權改以請假方式處理遲到時段,但雇主不可以強制員工請假。
【員工遲到後,當天晚下班】:
- 若員工針對遲到時段請假,或雇主針對遲到時段不發薪水,則遲到當天超過正常上班時間的工時,屬於延長工時,雇主須發給加班費。
- 若雇主與遲到的員工議定調整當天上班時間的起訖時點,則只要員工實際工作時數不超過正常工時,雇主就不須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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