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日跟有在看專欄的朋友聊天,她提出可以直接在分析點先將答案告知,也就是先講結論再說過程,覺得這個方式很有趣,之後會用這個方式操作看看~
分析點
- 安胎假用的是病假的範圍嗎?「是的,使用的是病假的範圍。」
- 全勤的計算方式比照病假辦理嗎?「不比照辦理,安胎假不能扣全勤。」
常見處理方式及參考
- 安胎假在民國83年是解釋說明的方式來放到病假裡面,一直到民國91年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後才越來越完善,也正式規範不能扣全勤的部分。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它是病假裡面很特殊的存在。
- 安胎假本身是「不可以扣全勤的」,在申請安胎假的時候一般也都會請員工提出證明文件,通常是「要明確寫出休養期間」,例如建議休養一週或二週,如果休養期間到了之後,再請員工提出新的診斷證明或醫囑。
- 安胎假「用掉的是病假的範圍」,因此前30日仍然是比照工作日辦理,超過的部分仍然是先用掉事假以及特別休假後,再進入連續第31日的病假,從這個部分開始則是以病假的方式做處理,進入無薪的狀態。
- 有關病假的部分可以另外參考:
[職場案例小教室]病假的請假須知(需要的證明文件)
[職場案例小教室]請病假被記曠職怎麼辦?
[職場案例小教室]病假超過30日的處理方式
相關法令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內政部民國74年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3年12月28日(83)台勞動三字第121197號函:「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規則第5條規定辦理。」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 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略以:「一、復貴府 99 年 7 月 27 日府授勞二字第 09938443500 號函。二、查內政部 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次查該部 74 年 11 月 9 日(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本部 74.05.13(74) 台內勞字第 315405 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作天計算。三、復查本會 81 年 11 月 23 日台 81 勞動 2 字第 37882 號函略以:『內政部74.11.9(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30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四、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