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影評|《操控》:心理治療的可能性或是危害?

2022/04/3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所制定的〈心理學者的道德原則與行為準則〉(Ethical Principles of Psychologists and Code of Conduct)中,第三段的第五條「多重的關係」(Multiple Relationships)即開宗明義地指出:
如果一段多重的關係將合理地被預料到會損害一位心理學者在展示一位心理學者的功能時的客觀性、能力以及有效性,或是剝削(exploitation)或傷害與這位心理學者擁有職業關係的人時,他應當避免進入一段多重的關係。
而此段落中所謂的「多重關係」,便是指心理學者在已經與某人建立「職業關係」的前提下,仍與某人建立除了「職業關係」之外的關係,或是承諾將於未來與某人建立其他的關係。對於「多重關係」的最直觀理解,莫過於我們偶爾耳聞的「心理治療師愛上自己的個案」或是「個案愛上自己的心理師」──在這個例子裡,心理師與自己的個案產生了醫病關係之外的情誼,甚至在診療室/諮商室之外發展了情人或是朋友般的相處模式。
然而,一些電影──包含我們即將談論的《操控》(Every Breath You Take, 2021)──對於心理師/精神科醫生/心理醫生(以台灣的情況而言,心理師或諮商師無法合法為個案開立藥物,只有精神科醫生可以;而美國的「心理醫生」則是能夠同時提供藥物及談話治療)和個案建立醫病之外的關係,是持有某種程度的肯定的。因此,這是一件再危險不過的事情,不論是對於觀看電影的觀者或是正在經歷脫離醫病/建立一種以上關係的心理師和個案皆是。
《操控》劇照/威視電影
與個案成為朋友:多重關係之始
一個心理醫生與其個案建立治療之外的關係,何以危險,僅透過《操控》的前半段便能明白:心理醫生菲利浦曾經接收了一位病人達芙妮,而達芙妮的父母親皆在其早年生活中依序離開──母親甚至是在達芙妮 11 歲時自殺身亡。基於這段早年的經歷,達芙妮在往後直到 22 歲、求助於菲利浦前,即已經長期生活在漫無止盡的黑夜裡,並且服用多種的抗憂鬱症、焦慮症藥物。──這段敘述,來自於菲利浦在一場心理學者的學術研討會所發表的內容。接著,菲利浦說道,即使達芙妮求助於菲利浦後,達芙妮的情況依舊沒有好轉,直到菲利浦在一次的診療中採取了一種截然不同的方式:他開始向達芙妮敘述自己極少、甚至未曾和他人談論過的傷痛,甚至是與自己最為親密的枕邊人都不願意談論的,即使這件事已經經過多年。
在我們產生任何對於菲利浦作為的懷疑前,菲利浦便語帶驕傲地向在場的學者宣布:「在那次的會面之後,達芙妮的情況開始奇蹟似地好轉。幾個月後,她已經不再需要服藥,甚至如今已經經過十四個月的時間,她的病情不僅未再發作,而她現在正在著手寫一本關於自己對抗精神疾病的書。」
不過,即使我們沒有在此處開始對菲利浦的「突破」產生懷疑,往後的劇情也已經使菲利浦的職業生涯與家庭生活皆面臨了無以復加的嚴重後果。首先,達芙妮在某個下午突然地撥打了電話給菲利浦,告訴菲利浦自己最好的朋友瓊安竟然意外地死亡了──達芙妮此刻站在離住家不遠處的池塘,絕望且慌張地向菲利浦訴說這一切。此時,菲利浦顯然已經察覺到達芙妮的情況並不好,而且正站在她多年來陷入的親人不斷離自己而去的深淵邊緣上。菲利浦說道:「你明天馬上來找我,不能拖延,你明天必須來找我」,隨後便赴與大學心理學系主任芬寧醫生及其丈夫的晚餐邀約。只是,菲利浦對於達芙妮情況所感到的極度不安,果然也於當天晚上得到了驗證:達芙妮被警方發現死於自家樓下,死因疑為跳樓自殺。
於是,隨著達芙妮自殺後憑空出現的自稱達芙妮「哥哥」的詹姆士,以及他的一切作為──包含以處理達芙妮住宅為藉口,找上以房仲為業的菲利浦妻子葛瑞絲,甚至最後誘惑了她並與之發生性行為,或是在菲利浦的女兒露西因為吸毒而被退學的情況下,表現自己對於身處叛逆期的露西的同理心,讓露西毫無條件地開始相信詹姆士⋯⋯,如此種種,不僅是最簡單明瞭的「報復」,也指出了菲利浦在提供達芙妮治療中的踰舉:無疑地,當菲利浦開始在治療過程中向達芙妮袒露自己的傷痛,包括他和葛瑞絲曾經育有一子、但不幸車禍去世,他與達芙妮的關係便不再僅限於單純的治療關係。
《操控》劇照/威視電影
心理師失能
在一段心理治療的關係裡,個案所身處的地位與處境,絕對是相對弱勢和脆弱的。這並不意味著他所面對的心理醫生,這位坐在自己對面的心理醫生,完全免除了自己的煩惱與痛苦,並且能夠安然自得地以「幫助他人」的態度來為個案進行治療。但是我們必須承認,當我們願意,或不得已尋找另一個人:一個幾乎與自己毫不相關的人、來介入自己的生命,期待他達到一位親密伴侶/或一般朋友/或家人都不能達到的「事情」──即〈心理學者的道德原則與行為準則〉中所提到的,身為一位心理師所擁有的「客觀性」、「能力」及「有效性」時,我們便是肯認了自己或其他親密之人,已經無法處理自己所面臨的精神問題,也無法撫慰自己黑暗的精神狀態。或者是一對伴侶或夫妻之間的問題,顯然不再能僅只透過他們之間的溝通與爭吵來解決。
若一位心理醫生開始向個案分享自己所面臨的問題,且這個「分享」的行為,顯然不是純粹的「相識之人」(acquaintance)之間的交流,便可能有觸犯倫理法則的嫌疑。如同前述所言,若一個人因為無法透過「與心理師建立治療關係」之外的方式,諸如與一人或多人建立親密的伴侶關係,廣結朋友或密友,或是透過家人的扶持──也許這樣的扶持的缺席,正是造成一個人墜入黑暗的最大且最主要原因──,那麼他便可能透過開啟心理治療來處理這一切。而顯然地,與個案分享自己所面臨的問題,好似一些互助會中可能產生的情況:人們圍坐一圈,開始向陌生人分享自己的遭遇,並透過彼此的「分享」,來「治癒」自己。
不過,這樣所能達到的「治癒」效果,顯然非常有限。因為在場的每個人所得到的關注,無法等同於一個人長期且深刻地──如一位心理醫生所能做到的那樣──對其生命進行盡可能多面的分析與解剖,以及,長期且固定地提供心理的支持與協助。而且,在這樣的互助會或團體治療場合中,人們亦可能基於許多個人隱私或是羞恥等顧慮,而選擇性地不透露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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