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班」不是法定名詞喔,指的是事業單位實施2週跟4週變形工時才會出現的現象。例如勞工上班4天,每天10小時,會有1天的不用出勤、也不用給薪的空班。
相關法令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請注意:餐飲業把整天的工時拆成兩部分,11:00~15:00,中間空班休息3個小時,晚上18:00~22:00。這叫兩頭班不是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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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班出勤怎麼算加班費?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部 106.03.24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
📌什麼是「加倍發給」?
勞基法第39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指休假日出勤工作於 8小時以內者,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一日工資」指8小時之工資
當日出勤工作逾 8小時之部分,係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24條第 1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空班不補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如適逢同法第36條例假或休息日,應另予勞工補
假;如適逢採行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則無庸補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八十二年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04653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以日為計算單位,惟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之全年特別休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之。
本案事業單位得依上開方式,計給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
空班與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都需由勞資提前協商排定,因為加班費率都不相同!
- 超過時變形時數: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給。
- 超過週變形總時數: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計給。
- 空班遇休息日出勤: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計給。
- 空班遇國定假日出勤:依勞基法第39條第2項計給。
- 空班遇法定例假日出勤: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第40條計給。
- 優於勞基法的空班日:勞資雙方協商。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常見問答集
空班日出勤,是否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上限?
勞動部105年06月21日勞動條 3字第1050131243 號令: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故勞工於空班日出勤,當天出勤時數超過8小時之部分或於當週總工時超過40小時之部分,若公司實施變形工時制度,超過變更後正常工時的部分,應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