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之四:雇主在計算加班費時可否僅以1.33或1.66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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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標準,依照勞動基準法法第24條規定,所謂的加給3分之1、3分之2工資,於數學運算上到底要到小數點第幾位?雇主在計算加班費時可否僅以1.33或1.66計給?


二、實務見解

(一)勞動部:要計算到小數點第3位以下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二)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

「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標準,勞基法第24條固有明文,惟於工資採月薪制之情形,換算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未必為整數,且加給3分之1、3分之2工資,於數學運算上亦無法整除,應取至小數點後幾位?係採4捨5入?無條件進位?或無條件捨去?勞基法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亦無固定見解,尚難據此認定按0.33、0.66計算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

三、小結

  1. 行政主管機關向來的見解都是認為,在計算加班費時應回歸法條規定,以1/3或2/3之計算;
  2. 對此,最高行政法院曾在判決中指出法條並未就1/3或2/3部分規定應取至小數點第幾位,故認為雇主以1.33或1.66計給並不違法。事實上,許多行政法院的判決也多半尊重雇主1.33或1.66的計算方式。

不過,在勞動檢查上,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雇主有加班費計給採1.33或1.66,而產生短少加班費時,雇主首先就是要面對被裁處罰鍰的風險。建議雇主宜審慎評估之

法律或許是嚴肅的,但法律事件裡的人與事,卻都是活生生的。 除了談「法」以外,更多時候是瞭解「人性」。 這裡是兩位執業律師的內心劇場,透過對話呈現庭內與庭外的人生百態。 許惠菁 律師 / 許健鈴 律師 知言法律事務所律師 Tel:02-2959-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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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雇主在計算勞工的延時工資時,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皆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給。但所謂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基礎是以基本工資計算,亦或是以勞雇雙方約定的平日工資,亦即將具有勞務對價性、給付經常性等符合工資定義的全勤獎金等項目納入作為計算基礎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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