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之四:雇主在計算加班費時可否僅以1.33或1.66計給?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一、前言:

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標準,依照勞動基準法法第24條規定,所謂的加給3分之1、3分之2工資,於數學運算上到底要到小數點第幾位?雇主在計算加班費時可否僅以1.33或1.66計給?


二、實務見解

(一)勞動部:要計算到小數點第3位以下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二)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

「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標準,勞基法第24條固有明文,惟於工資採月薪制之情形,換算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未必為整數,且加給3分之1、3分之2工資,於數學運算上亦無法整除,應取至小數點後幾位?係採4捨5入?無條件進位?或無條件捨去?勞基法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亦無固定見解,尚難據此認定按0.33、0.66計算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

三、小結

  1. 行政主管機關向來的見解都是認為,在計算加班費時應回歸法條規定,以1/3或2/3之計算;
  2. 對此,最高行政法院曾在判決中指出法條並未就1/3或2/3部分規定應取至小數點第幾位,故認為雇主以1.33或1.66計給並不違法。事實上,許多行政法院的判決也多半尊重雇主1.33或1.66的計算方式。

不過,在勞動檢查上,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雇主有加班費計給採1.33或1.66,而產生短少加班費時,雇主首先就是要面對被裁處罰鍰的風險。建議雇主宜審慎評估之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知言法律事務所的沙龍
16會員
364內容數
法律或許是嚴肅的,但法律事件裡的人與事,卻都是活生生的。 除了談「法」以外,更多時候是瞭解「人性」。 這裡是兩位執業律師的內心劇場,透過對話呈現庭內與庭外的人生百態。 許惠菁 律師 / 許健鈴 律師 知言法律事務所律師 Tel:02-2959-6686
2025/04/25
聯合國2758號決議僅處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未涉臺灣主權地位。中共不斷將其擴大解釋為「一個中國原則」的法律基礎,意圖封鎖臺灣的國際參與。近年,美、英、澳等國國會紛紛指出2758號決議未定義臺灣地位,應尊重臺灣人民自決權。透過法律視角還原決議本質,凸顯臺灣民主發展下的主體性與國際參與正當性。
Thumbnail
2025/04/25
聯合國2758號決議僅處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未涉臺灣主權地位。中共不斷將其擴大解釋為「一個中國原則」的法律基礎,意圖封鎖臺灣的國際參與。近年,美、英、澳等國國會紛紛指出2758號決議未定義臺灣地位,應尊重臺灣人民自決權。透過法律視角還原決議本質,凸顯臺灣民主發展下的主體性與國際參與正當性。
Thumbnail
2025/04/18
大S驟然離世,社會輿論關注的不僅是其遺產分配,更聚焦於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監護問題。 本文將釐清親權與監護權的法律差異,說明離婚後親權歸屬的實務認定標準,並剖析跨境監護與法院判決互認的變數。面對未竟訴訟與孩子未來的生活安排,法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是本文的討論重點。
Thumbnail
2025/04/18
大S驟然離世,社會輿論關注的不僅是其遺產分配,更聚焦於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監護問題。 本文將釐清親權與監護權的法律差異,說明離婚後親權歸屬的實務認定標準,並剖析跨境監護與法院判決互認的變數。面對未竟訴訟與孩子未來的生活安排,法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是本文的討論重點。
Thumbnail
2025/04/12
大S驟逝引發各界關注其遺產分配問題,特別是現任韓籍丈夫具俊曄、兩名未成年子女,以及前夫汪小菲之間的法律關係。本文從民法繼承順位出發,探討外國人繼承、未成年子女財產保護、贈與與信託規劃等議題,澄清外界對跨國繼承與父母代理行為的迷思,並延伸討論遺產管理實務與可能的稅負風險。
Thumbnail
2025/04/12
大S驟逝引發各界關注其遺產分配問題,特別是現任韓籍丈夫具俊曄、兩名未成年子女,以及前夫汪小菲之間的法律關係。本文從民法繼承順位出發,探討外國人繼承、未成年子女財產保護、贈與與信託規劃等議題,澄清外界對跨國繼承與父母代理行為的迷思,並延伸討論遺產管理實務與可能的稅負風險。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Thumbnail
起因: 我在某公司服務數年,平日常常打卡後繼續加班,假日常常要帶東西回家做,不曾領到加班費。 其實我離職也好一段時間了,近半年來衡量利弊得失以及法律諮詢後,我決定討這筆錢。 實務準備(for 勞資調解): 1.加班時間表:用EXCEL記錄每一天的實際下班時間,加班時間,要討的加班費,記住,是每
Thumbnail
起因: 我在某公司服務數年,平日常常打卡後繼續加班,假日常常要帶東西回家做,不曾領到加班費。 其實我離職也好一段時間了,近半年來衡量利弊得失以及法律諮詢後,我決定討這筆錢。 實務準備(for 勞資調解): 1.加班時間表:用EXCEL記錄每一天的實際下班時間,加班時間,要討的加班費,記住,是每
Thumbnail
老闆要多給員工一些錢,好事一樁。 但是,要給之前請想清楚,這些錢是工資嗎?還是不是工資? 是工資,那好處理呀,勞健保跟勞退就隨著級距調整提撥,當然每小時(日)加班費工資額也會提高,還有擬制工資(特休不休假工資) 結算也會增加。 若不是工資,那得說明定義清楚,重點是主管機關跟行政法院要採信於你才
Thumbnail
老闆要多給員工一些錢,好事一樁。 但是,要給之前請想清楚,這些錢是工資嗎?還是不是工資? 是工資,那好處理呀,勞健保跟勞退就隨著級距調整提撥,當然每小時(日)加班費工資額也會提高,還有擬制工資(特休不休假工資) 結算也會增加。 若不是工資,那得說明定義清楚,重點是主管機關跟行政法院要採信於你才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 某地方勞工局認為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們的法令就是這樣,要讓企業自己很聰明、很理解的可以自行運用!甚至打電話去問,還會有不
Thumbnail
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 某地方勞工局認為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們的法令就是這樣,要讓企業自己很聰明、很理解的可以自行運用!甚至打電話去問,還會有不
Thumbnail
勞工自主加班是否能請求加班費,應回歸「工作時間」的定義,如果可以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然有請求加班費的可能與依據;而雇主對於工作場所與勞工都具備管理權,因此當雇主明知勞工滯留工作現場,卻沒有相應的行為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雇主默示同意勞工的加班喔!!
Thumbnail
勞工自主加班是否能請求加班費,應回歸「工作時間」的定義,如果可以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然有請求加班費的可能與依據;而雇主對於工作場所與勞工都具備管理權,因此當雇主明知勞工滯留工作現場,卻沒有相應的行為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雇主默示同意勞工的加班喔!!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