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標準,依照勞動基準法法第24條規定,所謂的加給3分之1、3分之2工資,於數學運算上到底要到小數點第幾位?雇主在計算加班費時可否僅以1.33或1.66計給?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標準,勞基法第24條固有明文,惟於工資採月薪制之情形,換算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未必為整數,且加給3分之1、3分之2工資,於數學運算上亦無法整除,應取至小數點後幾位?係採4捨5入?無條件進位?或無條件捨去?勞基法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亦無固定見解,尚難據此認定按0.33、0.66計算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
不過,在勞動檢查上,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雇主有加班費計給採1.33或1.66,而產生短少加班費時,雇主首先就是要面對被裁處罰鍰的風險。建議雇主宜審慎評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