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某國小代理老師,因不滿校長在其教室裝監視器,在與校長溝通無效後,憤而辭職。(註1)
讓人遺憾的是,該位女老師在投訴媒體學校裝監視器後,服藥輕生,經搶救後宣告不治。(註2)
在此,我想要討論的是,這位校長真的可以用「為了校園安全和學生及教師權益著想」為由,在未告知家長的情況下,強行在教室內裝設監視器嗎?
讓我們來看看新北市某國小的案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
新北市某國小特教班之甲師,被投訴在教室內裝設監視器,結果被該校考核會以公立高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10目「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之規定,記一支申誡。
甲師不服,先後提起申訴、再申訴,均遭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
看到新北市甲師的例子,我不禁要問,如果老師在教室內裝設監視器,也算「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那麼,這位校長不也做出同樣的事嗎?請問,嘉義市教育處是否應該有所作為?
也許有人會說,由於這位老師自戕身亡,該名校長已經情緒崩潰,不應再追究此事。但我認為,一碼歸一碼,教室內是否可以裝設監視器這個議題,應該要有同樣的標準。
如果這位校長的作法是對的,新北市的甲師就應該被平反。如果新北市的甲師最後敗訴,這位校長就應該被懲處,而且,由於其是學校領導人的關係,還應該要罪加一等。
註1:不滿教室裝監視器!女老師槓上女校長 控離職前還遭霸凌(自由時報)
註2:不滿教室裝監視器!國小女師「辭職後輕生亡」 校長情緒崩潰(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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