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小公司採用人性化管理,請假不扣薪、採用彈性工作時間、上下班也不用打卡,員工都很開心、沒有意見,為甚麼勞動局要罰我?搞得我們現在強制員工上下班時間、要求打卡,真很擾民!!」-這說法並不少見,不過會有此說法、想法的雇主,顯然對於「出勤紀錄」從根本上就有了錯誤的認識。
首先雇主與人資夥伴們要理解,如我們於「勞動法的性質與目的」中的說明,勞動法基本上是要求雇主履行義務的法律,因此勞基法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求勞工打卡!!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前開規定皆在課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並應覈實記載,俾明確勞資權益。 」
關鍵:被要求置備出勤紀錄的是雇主-「雇主應...」
既然出勤紀錄的置備義務是雇主負擔,「員工不想打卡」自然不能作為沒有出勤紀錄的理由;其實,若員工不想打卡、公司也願意配合員工,那就應由雇主自行記錄、登載勞工的實際出勤狀況,如以下函釋: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上下班不打卡,加班如以呈報方式處理,雖無不可,但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現行規定移列為第五項)規定仍應由雇主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換句話說,員工打卡與否、如何打卡是公司內部規範,與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無關。公司若願意配合勞工、使勞工不需要負擔「協力義務」(協助製作出勤紀錄),那麼就需要自己花心思進行記錄,只是雇主自行記錄的出勤紀錄若事後發生爭議,往往會被質疑正確性,因此建議還是要定期與勞工確認-使勞工簽名以示同意。
許多雇主會陳稱「我們遲到、請假不扣薪,因此不打卡有利於勞工」,如以下判決雇主(即原告)陳述:
「原告因經營廣告業,為體恤員工工作辛勞,故比照國內外知名企業,實施『上下班不打卡』規定(甲證3),且遲到、早退甚至請假不分事由,均不扣薪,除讓員工安心外,更能在工作上全力以赴,並非刻意違反勞基法規定。」
在反駁雇主的論點之前,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的立法理由:
「為配合民法中『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爰修正原條文第五項,明定勞工出勤紀錄須保存五年,以保障勞工權益。」
薪資屬於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沒錯,你各位都是老闆的債主喔~),故請求時效為5年,而需要留存出勤紀錄5年的目的,即在確保勞工若遇有加班費短少狀況時,可憑出勤紀錄以作為證明雇主確有短發工資之依據。
事實上,也曾經遇過勞資雙方產生加班費爭議時,雇主兩手一攤直接說出勤記錄遺失,寧願被地方主管機關裁罰也不願意提供出勤紀錄;反正若勞工無從舉證存有加班事實,若勞工無法取得出勤紀錄,則無論是要透過行政還是司法程序請求加班,都會增加相當程度的困難。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因此,出勤記錄存在的目的其實是「確保勞工請求加班費的權利」,從這點出發、思考,自然可以得到一個答案: 「沒有出勤紀錄,可能遭受損害的是勞工」!
回到前面的案例,「公司無論遲到、早退或請假都不會扣薪」,這樣的說法與是否置備出勤記錄是否存在關係?
綜上,兩者實際上毫無相關,因此法官對雇主的抗辯做出以下回應: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第30條第5項上開立法理由可知,雇主依法負有提供其僱用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義務、亦負有備置其僱用勞工之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之義務。且上開義務屬『強行規範』,不得以約定方式免除,且違反上開義務,主管機關自應依法裁處。」
簡單說,出勤紀錄的存在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工資(加班費)有無短發,且屬於法律強制規定,只要未依法製作、留存,就屬於違法而應受到懲罰。
除了前面「人性化管理」以外,實務中還有一些常見的託辭,然而還是一句話,勞動基準法課雇主履行特定義務的公法,既然勞基法對於出勤記錄沒有例外地排除但書,那麼雇主的理由如何,自然都不能作為抗辯(不受處罰)的依據。
這說法非常常見,但我往往會提出一些直擊雇主靈魂的提問:
「員工說上班就上班、想休息就休息,你能不能接受?」
「如果員工只想以自己的方式工作,你能不能接受?」
勞動契約的特性在於「從屬性」,即勞工有義務配合雇主合理的指揮監督管理,不能自行決定勞務提供的方式,不能違反公司職場的秩序;若勞工拒絕配合公司合理的制度、破壞秩序,則雇主有權利可以懲戒勞工,應該沒有雇主可以忍受勞工可以隨意的不遵守公司制度吧,既然如此未甚麼在「打卡」這件事情上,雇主就願意退讓?
因此,勞工不願意配合打卡,其解決方式很簡單:
置備出勤確實是雇主的義務,但除非公司有直接利用門禁配合相關系統,否則依常情而言,雇主顯然很難自行、完整地記錄所有勞工的出勤狀況,因此雇主要求勞工協助完成相關義務,屬於合理的行使指揮監督權利,若勞工拒絕配合雇主的指揮監督、履行該協力義務,雇主當然可以因此進行懲戒。
承接前段的說法,我通常對於此類雇主會有以下回應:「雇主棄置管理權力≠有利於勞工,只是單純雇主怠於管理。」
不過還是要注意一個重點,員工沒有配合製作出勤記錄,雇主固然可以予以適當懲戒,但不代表可以直接認定勞工曠職、未到而不發給薪資,畢竟主要義務還是雇主,且勞工有沒出勤、出勤狀況如何,雇主有許多辦法可以確認、不可能不知道。
這話放在十幾年前或許還情有可言,但如今滿天都是飛機啊,滿街都是電腦啊!沒人說「打卡」就一定要傳統的紙本、打卡鐘,姑且不論手機打卡APP系統(畢竟要花錢),免費的通訊軟體大家都有吧。
「另,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至有關工時記載之載具及形式為何,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出勤紀錄的形式並無固定形式,但凡可確定勞工工作時間的方式,都足以作為出勤紀錄,簡單創建一個「上班簽到、退群組」,勞工只要開始工作的後在群組喊聲到、停止工作的時候喊掰掰,公司再定期彙整成書面留存,事實上也足以作為出勤記錄了。
還是那句,出勤紀錄的重點在於「確保勞工加班費請求權」,因此重點僅在確定勞工的出勤狀況即可,至於載體是甚麼則非所問,如以下指導原則:
「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 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重點:受勞檢時需提出書面記錄,因此公司應定期彙整紀錄
覺得文章、推論太長,字太多、懶得看、只想知道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