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室,又叫妾、偏房或是陪房。現代人也稱為小老婆,講到這裡可能會有人露出嫌惡的表情。先別急,要知道台灣早期也有一夫多妻。雖然後續有透過法規的訂定來施行一夫一妻(所以現在重婚是違法的喔!)但早期的一夫多妻並不犯法,只是側室在當時無法入籍,因此才有了今天這起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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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件事民政局也表示,大體登記依規定須附上關係證明文件,是維護大體安全和尊嚴。台中生管處為提升各項殯葬服務品質,完善民眾治喪需求,絕不會無端刁難治喪民眾處理亡者身後事。
所以側室沒有入籍就沒有人權嗎?當然不是,側室也是人,更何況有身分證明文件的情況下本來就不該歸屬為無名屍的範疇。我們先來看看無名屍的相關規定。
首先,無名屍泛指身分不明的遺體。通常是因為缺乏足夠的身分識別信息且無法確認亡者身分,才會被歸類為無名屍。多數的無名屍是因意外、犯罪謀殺等因素死亡,自然死亡的案例當然也有,例如孤獨死的獨居老人若找不到身分證明文件且沒有家屬來認屍,最終也會被歸類為無名屍。回到這起案件,瞿男既然知道母親的名字、年紀,且母親的身分證等文件皆有的情況下。為何殯儀館方還要用無名屍案件來做處置,實在讓人感到疑惑。
明明就有名有姓,自己的母親卻無端被安上了無名屍的名號,瞿男有方法能自救嗎?當然有!只要進行DNA比對即可,雖然多一道手續相當麻煩,但這也是最能證明母子關係的方法。
DNA檢驗的流程為警政人員在採集口腔DNA檢體後,送交地檢署,再轉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與該具遺體進行DNA比對。只要DNA相符者就會發函通知該具遺體管轄的地檢署,並通知家屬領回遺體。縱使遺體在海外他國,法務部也能協助將DNA資料送往外交部或陸委會比對,幫助家屬們尋回逝去的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