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預告」是指勞工在離職前,或雇主資遣勞工時,必須依照法律或契約約定提前通知對方的期間。這項制度確保企業有時間調整人力配置,同時讓勞工有緩衝時間規劃下一步,避免因突發離職或解僱產生困擾。
離職預告期的法定標準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離職預告期的長度取決於勞工的工作年資:- 到職 3 個月內:預計離職日當日提出離職即可,不用提前通知。
- 到職超過 3 個月未滿 1 年:離職預告期間為 10 天。
- 到職 1 年以上未滿 3 年:離職預告期間為 20 天。
- 到職 3 年以上:離職預告期間為 30 天,這是規定的最長預告期。
這些規範適用於勞工自行辭職,也適用於雇主進行非立即解僱的情況。
離職預告期的重要性
- 確保企業正常運作:雇主可有時間尋找接班人,避免業務中斷。
- 保障勞工權益:讓勞工有時間找新工作,減少經濟負擔。
- 降低勞資爭議:避免因未依法預告導致的訴訟或賠償問題。
注意!!
如果員工未按規定提前告知雇主便離職,雇主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雇主必須提出明確證據,證明員工的突然離職確實造成公司實質的經濟損失,比如因為緊急專案中斷而導致客戶取消合約,或因人力短缺而產生額外的緊急調度成本,才能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合約先行,防患未然:勞動契約中的離職預告期
- 明確預告期限:
在契約中清楚載明:「員工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之期限, 提前通知雇主。」
- 損害賠償條款:
為彌補因員工未依約定預告期離職,對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增訂賠償條款,例如:詳細列舉未遵守預告期離職可能導致的損失範圍。
- 違約金約定:
為強化契約約束力,可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此舉能使違約方承擔一定金額的違約責任,簡化雇主舉證實際損害金額的程序。
離職預告期是保障勞資雙方權益的重要規範,無論是勞工還是雇主,都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在規劃離職或終止聘僱時,理解並妥善運用離職預告制度,能讓勞資關係更加順利、合乎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