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我們的就業服務法條文解析系列,本篇將聚焦在就業促進措施、弱勢族群就業輔導及政府支援機制。無論你是求職者、企業雇主或人資工作者,這些內容都與你息息相關!

第21條|人力供需的策略規劃
條文說明:
政府應依就業與失業狀況相關調查資料,策訂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業。
舉例說明:
若某地區出現大量失業現象,政府可啟動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活動,協助勞工轉型。
第22條|全國就業資訊網的建置
條文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 ,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舉例說明:
你現在使用的「台灣就業通」網站,即是依此條文設立的全國就業平台,讓求職者可查詢職缺、職訓與失業給付。
第23條|景氣低迷時的就業輔導措施
條文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說明:
COVID-19 疫情期間,政府推動「安心即時上工計畫」,讓受疫情影響的民眾能參與臨時性工作,緩解生活壓力。

第24條|針對弱勢族群的就業促進政策
條文說明: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二度就業婦女。八、家庭暴力被害人。九、更生受保護人。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說明:
小美是二度就業媽媽,孩子上學後希望重返職場,透過參與政府的「婦女再就業計畫」接受數位行銷培訓,之後順利應徵上行銷助理。
第25條|積極爭取身障與中高齡者就業機會
條文說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
舉例說明:
每年政府會舉辦「中高齡暨身障者就業博覽會」,提供超過千個以上友善職缺給有需要者應徵。
第26條|針對特定婦女族群的職訓協助
條文說明: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舉例說明:
小玉在孩子出生後離職五年,參與「婦女職場回歸班」後,重新熟悉工作節奏並進入行政職場。

第27條|協助身障與原住民適應職場
條文說明: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舉例說明:
小強為聽障者,進入職場前參與「職場溝通技巧班」,學會用筆談與同事溝通,成功克服適應障礙。
第28條|就業後的持續追蹤與支持
條文說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舉例說明:
小光是原住民,進入餐飲業後,就服員工每月主動電話追蹤,了解其工時與職場適應狀況,並提供輔導資源。
第29條|地方政府應主動列冊協助就業
條文說明: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舉例說明:
某市就服機構得知小安是低收入戶後,主動提供履歷健檢、推介面試,並補貼他前往面試的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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