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篇文章接續《就業服務法》及其施行細則後,要帶大家進入「就業保險法」的世界。就業保險法也是就業服務技術士檢定的重要範圍,從本章「總則」到下章「投保對象」,我們分條解說,並搭配實例,幫助你快速吸收!

第 1 條【立法目的】
條文說明:
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條文摘要:
說明就業保險法的目標:提升就業能力、安保失業生活。
舉例說明:
王先生在工廠失業後,可領取失業給付並參加再就業訓練,以維持基本生活並重返職場。第2條 【主管機關】
條文說明: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條文摘要:
指定哪些單位負責推動就業保險業務。
舉例說明:
若台北市勞動力發展處協助辦理失業給付申請,即屬直轄市政府的職責範圍。
第3條 【監理機制】
條文說明:
1.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2.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條文摘要:
所有爭議先走「監理委員會→訴願→行政訴訟」程序。
舉例說明:
林小姐申請失業給付被退件,先向監理委員會申請復審,若仍不服,再提行政訴願。

第4條 【保險人身分】
條文說明: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條文摘要:
勞工保險局同時擔任就業保險的推動及經辦單位。
舉例說明:
你在縣府就業服務站領到「就業保險失業給付」通知單,背後作業單位就是勞工保險局。
第5條 【強制參加對象】
條文說明:
1.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3.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條文摘要:
規範誰屬於被保險人、哪些人例外。
舉例說明:
張小姐依法在台工作,因她屬15-65歲的中華民國籍勞工,雇主須為她投保;至於60歲仍在職的教育人員,則仍適用公教保險,不納入就業保險。
第6條 【投保生效與保險年資合併】
條文說明:
1.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2.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3.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
條文摘要:
資格銜接:勞保→就保;年資合併;申報時效與責任。
舉例說明:
李先生於2025/5/1到職,雇主於同日向勞保局申報,他即日起享有就業保險給付;若雇主拖到5/5申報,保險效力則從5/6起算。
第7條 【查核權限】
條文說明: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條文摘要:
政府有權稽核,雇主須配合提供文件。
舉例說明:
園區某廠因失業給付核對需求,勞動局到場調閱A、B員工出勤表與薪資帳冊,廠方不得阻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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