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
法源依據:
- 勞工請假規則 第2條:
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
- 勞動部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270 號令
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出勤處理原則:
婚假期間若出勤:-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年4月17日 勞動2字第1020009011號函:
婚假出勤者,正常工時不列入加班時數,但超時工時應納入。
正常工作時間內工時:
不列入《勞基法》第32條延長工時總量。
超過正常工時者:仍應列入延長工時計算。
喪假
法源依據:
- 勞工請假規則 第2條第3款: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
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沒有規定百日內要請完)。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
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出勤處理原則:
- 內政部74年5月16日臺(74)內勞字第309035號於函釋:
喪假期間如願出勤,工資由勞資協議。
小結
婚喪假期間出勤(出勤理由為何?),工資給付卻有不同函釋,基於同法理同援引,仍給予工資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