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給加班費小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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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加班與加班費?加班就是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外,額外延長工作的情形。平時上班通常每天8小時,若超時工作,就屬於「加班」。加班費則是雇主因應這些延長的工作時間,應依法多支付的工資。勞動部指出,「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簡單說,加班時數就必須拿到加班費,不能打折扣。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雇主要求員工加班時,必須支付比平日更高的工資。具體而言,如果在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每小時至少要給1.33倍薪資(相當於時薪多加1/3),若一天加班超過2小時,則整段加班費至少按1.67倍計算(時薪多加2/3)。換句話說,平日加班1小時至少拿1.33倍時薪、超過2小時以上則至少1.67倍。另外,在不適用變形工時的情形下,勞基法規定每七日要有兩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若員工在例假或休息日被要求工作,也算加班,應該依第24條第2項規定支付加班費。

此外,如果加班時工資換成「補休」,也必須符合規定。勞動部說明,原則上加班就要付加班費,只有在員工自願且雇主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依勞基法第32條之1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換句話說,公司不能單方面要求「加班只能補休、不給錢」;若員工同意補休,那是經過協商的結果,雙方才可按規定實施補休。

※ 小提醒:勞動部提供線上「加班費試算系統」,可以試算實際應得的加班費額。 

若雇主違法不給加班費,將會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依照勞基法之規定,未依法發放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行為,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一旦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違法公司可能要繳交至少2萬元的罰金,最多甚至可以開罰到100萬元!而且如果是重複違法,罰金還會逐次加重(例如首次2萬以下,二次6~30萬,三次以上高額罰鍰)。千萬不要小看這個罰則─甚至還會連同公司名稱一起公告曝光,讓企業聲譽受損。

以下是一些實際生活中常見的「吃加班費豆腐」做法:

  • 打卡下班後繼續做事:有些老闆會讓員工在打卡下班後,繼續處理工作內容,但不算進加班時數、更不給加班費。其實法律並不認「打卡」是界線,只要還在「繼續工作」,就算加班,應按時數計算加班費。
  • 不到1小時不給錢:有公司規定「加班不到1小時不算」,但勞動部明確指出,加班工時應計至分鐘,即使只有20分鐘,也要按照1/3小時支付加班費  。也就是說,20分鐘照樣算0.33小時,你的加班費是時薪×0.33×1.33倍(至少)。
  • 只以基本薪計算加班費:有雇主只用「本薪」計算加班費,但其實勞基法規定,所有「工作所得的報酬」都屬於工資的一部份,例如全勤獎金、津貼等都要納入時薪基數。因此用最低底薪算加班費,實際上也會少給錢,屬違法行為  。
  • 強迫以補休換加班費: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員工只換補休不給錢。補休必須建立在「員工同意並自願」的前提下  ,否則就是逃避支付加班費的手段了。
  • 算錯加班倍數:有些公司誤以為「1.33或1.67倍」算錯可以隨意捨去小數,事實上依規定必須按照時數完整計算,千分位等都不能隨意捨去,否則也會少算而違法  。
  • 把休息日當正常日算:只要是在例假或休息日加班,照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就應加給加班費 ;若公司把休息日工作算「正常工作時間」,就等於少付甚至不付加班費,這也是常見違法行為。

給企業的提醒:對老闆或人資來說,加班費不是「可以偷懶不付」的項目,務必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同時公司也要記錄完整的工時,以免被檢查時找不出證據。千萬不要以「員工願意補休」為由,就以為可以不付加班費,一定要和員工協商清楚。

給員工的小叮嚀: 如果你發現自己加班卻沒有領到應有的加班費,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權利。建議平時保留工作記錄(打卡紀錄、訊息往來、排班表等),遇到爭議時能拿出證據。若公司強迫加班不付費,可以跟主管或人資溝通,必要時到當地勞工局申訴投訴。勞動部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可以先算算自己本該拿多少,增強談判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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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公司加班一定要給加班費,不能隨意找藉口少付。企業遵法給薪、員工主張權益,雙方互惠,才能創造更和諧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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