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將兩個張力極大的主題放在同一章中:利未人的城邑與逃城的設立。 一邊關乎敬拜與事奉,一邊關乎流血與審判;一邊是神同在的中心,一邊是生命被保護的界線。
神刻意把它們並列,為要顯明一個核心真理: 凡有神同在的地方,公義與憐憫必須同時成立。 一、利未人的城邑:事奉者活在百姓中間(35:1–8) 神吩咐以色列人,要從各支派的產業中撥出城邑與郊野,供利未人居住。利未人沒有地業,卻不是被邊緣化的一群。
相反,神刻意安排他們:分散住在以色列全地,與百姓同城而居,成為敬拜、律法與屬靈教導的日常見證。共四十八座城(v.7),每座城配有郊野,足以維持生活與牧養所需。 這種設計傳達一個深刻原則:屬靈事奉不是遠離生活,而是進入生活。利未人不住在宗教高地,而活在百姓中間,使神的律法與敬拜滲入日常節奏。 二、逃城的設立:為誤殺者預備生路(35:9–15) 在這四十八座利未城中,有六座被指定為「逃城」。約旦河西三座,約旦河東三座,距離的設計刻意平均,確保任何誤殺者都能及時逃入。 逃城的目的不是縱容罪,而是防止血仇文化造成無辜死亡。在古代社會,「報血仇者」有責任追討親人的血,若無制度介入,誤殺與謀殺往往同樣以死亡收場。 神設立逃城,是為了在公義審判完成前,為誤殺者保留生命。「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v.11)逃城不是終點,而是暫時的保護空間。 三、謀殺與誤殺的分別:公義不能被模糊(35:16–28) 本章最長的一段,是對「奪命行為」的細緻區分。 ① 謀殺:故意奪命,必須償命(v.16–21) 若人:使用致命器具,出於仇恨、蓄意、埋伏,有清楚的殺意,這就是謀殺, 必須處死。逃城不能成為罪惡的遮蔽所。 ② 誤殺:非蓄意奪命,可得保護(v.22–23) 若人:無仇恨,非預謀,出於意外,則可逃往逃城,在會眾中接受審判。 ③ 逃城的限制:憐憫不等於無代價(v.24–28) 誤殺者必須:住在逃城中,直到當代大祭司去世,若擅自離開,報血仇者可依法處死他。這制度同時維持兩件事:生命被保護,生命被嚴肅對待,大祭司的死,象徵一個時代的結束,也成為誤殺者得釋放的轉捩點。 四、地與血:神同在所要求的公義(35:29–34) 本章最後,神直指問題核心:「流人血的,必玷污那地。」(v.33)在聖經神學中,土地不是中性的。
因神住在其中,地也承載道德重量。若無辜之血不被公義處理,整個地都被玷污。 因此神明令:謀殺不可用贖價代替刑罰,誤殺不可用金錢換取自由,因為生命的價值不能被折算。
最後一句為全章定調: 「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v.34)正因如此,公義不能被妥協,憐憫也不能被濫用。
五、神學意義 1️⃣ 敬拜與公義不可分割 利未城與逃城並列,顯示屬靈生活必須同時關心神的同在與人的生命。 2️⃣ 生命的價值高於一切交換機制 金錢、關係、地位,都不能代替公義。 3️⃣ 憐憫必須在公義的框架中運作 逃城提供保護,卻不提供逃避責任的自由。 4️⃣ 神的同在使土地成為聖地 血罪不是私人事件,而是影響整個群體的屬靈污染。 5️⃣ 大祭司之死連結代價與釋放 自由從來不是廉價的。 六、基督論的指向 第三十五章在基督裡得到最深的成全: 基督是最終的逃城,我們因罪該死,卻在祂裡面得著保護與拯救(來6:18)。基督同時滿足公義與施行憐憫,罪沒有被忽略, 而是被祂承擔。 大祭司的死帶來真正的釋放。《民數記》中,誤殺者因大祭司之死得自由;新約中,世人因基督的大祭司之死得釋放。基督的血不是玷污,而是潔淨(來12:24) 第三十五章為神的百姓畫出一幅成熟的屬靈藍圖:神住在百姓中間,事奉深入日常生活,公義保護生命,憐憫為悔改者留路。在這樣的群體中:沒有人可以隨意奪命,也沒有人被草率犧牲,因為神在其中,生命就必須被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