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三個警告=一個小過。
累積三個小過=一個大過。
累積三個大過=開除。
很多公司的獎懲制度上,常常會有上面這樣的懲處規定,原本規定的目的是讓員工能隨時警惕,用心工作,希望避免員工『大錯沒有,小錯沒事』的心態!但這樣的規定如果執行,在某種狀況時可能就違法了!

勞基法也管公司獎懲嗎?
公司獎懲制度屬於公司治理,只要是不違反到勞基法的強制規定,原則上法律不會限制。所以公司要規定哪種情形記功,哪種情形記過,功與過如何累積?可否相抵?都是公司內部治理的自由,法律基本上不干涉,但是『開除』因為涉及勞動契約終止,而且這種終止方式對勞工的工作及生活有很大的影響,包含沒有最後手段性,沒有資遣費,不需事前預告,甚至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所以勞基法採列舉方式,限定只有條款列舉態樣,雇主才能依法開除!
勞基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事由
(俗稱開除條款)


很多小過錯,不會累積質變成大過錯!
勞基法之所以明定這六種狀況,是因為這六項屬於重大狀況,只要其一發生,都『立即』導致雙方無法誠信互信的履行勞動契約,所以法律允許雇主即刻採取終止契約的行動。至於員工的其他小過失,並不至於立即影響勞動契約的履行,如雇主認為有必要終止勞動契約,就需要依照資遣流程來進行,而非開除。

公司有這樣的規定怎辦?要請公司改嗎?
法律規定與見解是活的,常隨著時代觀念而變動,企業很多管理制度常跟不上,公司制度一直修會累死HR,員工也會覺得奇怪與疑慮,簡單的方式:
『知道規定不合宜,不用它就好,不用不違法。』
『不合宜的規定多了,有空再一起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