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芬到新公司上班快一年了,感覺目前的工作不太適合自己,跟主管遞了辭呈,告知考量過幾天有連假,為了方便交接就做到月底。主管回覆說:老闆說既然要離職,那就做到今天好了,小芬覺得很疑惑:『公司可以叫我提早離職嗎?』

法律面:不合法,公司處理不當可能變資遣!
『意思表示』,法律上基礎的行為,白話說就是『把你心裡想做的決定,讓別人知道』。
員工把自己要離職的想法與離職日明確告知公司,這就是員工的意思表示。這個法律行為已經發生效力,如果公司覺得交接程序不需花太多時日,應該是用協商方式,詢問員工是否願意修改離職生效日:
- 員工接受:請員工修改原離職申請書上之離職生效日。
- 員工不接受:按照員工原定離職日辦理。

勞工權益面:假日後離職,是勞工基本權利
很多雇主跟我抱怨說無法接受員工選擇假日最後一天為『最後在職日』,感覺員工在佔公司便宜。這時我會問一句:『那如果員工選擇假日後上班一天離職,你可以接受他那天來晃晃多領一天錢嗎?』其實,很多雇主也常為了不想多發年終獎金跟年假薪水,選擇在年假前最後上班日資遣不適任員工,不也是為了自身成本權益考量嗎?只要不違反契約與法律,雙方為爭取自身權益而想方設法,也是人之常情。

管理面:勿因貪小便宜,破壞了公司的制度!
(以下企業主跟HR看就好)
很多企業跟我抱怨:『為何我的員工都不遵守公司規定?或是想盡辦法鑽漏洞!』
我要說:『你在做,員工在看!』
很多企業花很多錢找勞資顧問或律師,規劃了完整的制度,但是員工要碼不願落實執行,要碼陽奉陰違,制度無法落實?其實導因是企業主或主管自己把制度搞壞了!
『你要提前跟老闆說要離職?你傻逼啊?之前誰誰誰乖乖照規定提前告知,老闆就叫他當天走人,結果少了好幾天薪水,你不要笨了,反正沒啥好交接的,最後一天再說就好!』
當你的員工按照勞基法或公司規定,跟公司提前預告離職,結果公司處理方式是:既然不想呆,那就提早走!請問:其他在職員工看在眼裡,以後要離職,誰會願意傻傻提前預告?當然是拖到最後一天,前手丟出離職單,後腳不回頭走人!
有緣千里來相會,人生何處不相逢
職場共事即是有緣,緣分有深有淺,老闆員工,主管部屬,互相體諒,把事做完做好。至於小事小錢呢,盡量不要太放心上,好聚好散,搞不好哪天又有緣重聚或有事相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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