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你懂《勞基法》?這些施行細則,企業主和勞工都不能忽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在台灣,勞動基準法人人都聽過,但你知道「施行細則」才是影響實務操作的關鍵嗎?

從工資、休假、出勤紀錄,到技術生不能掃廁所、例假最多不能連上七天班,每一條細則都藏著你我權益的保障。

這篇文章不是考試補帖,而是讓你用「舉例 + 白話」的方式,真正看懂條文在說什麼。

不論你是勞工、雇主,還是人資新手,花果山成長基地幫你一次搞懂,讓你不再被條文搞得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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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年度檢查方針】

條文說明

1.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發布次年度勞工檢查方針。
2.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方針發布之日起五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該檢查計畫實施檢查。

條文摘要

政府每年會先訂出檢查的重點方向,各地方的勞檢單位要根據這個方向規劃檢查計畫,並送中央審核。

條文舉例

2025年中央主管機關訂出重點查核「工時與加班費」,台中市勞檢單位就依此安排對特定行業加強查核,並在限期內報中央核准。

第42條【檢查員任用】

條文說明

勞工檢查機構檢查員之任用、訓練、服務,除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檢查員的招募、訓練和管理除了遵循公務員規範外,也有勞動部自行訂定的標準。

條文舉例

新進的勞檢員除通過國家考試外,還需接受由勞動部安排的實務訓練課程才能上任。

第43條【要求提供文件】

條文說明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條文摘要

檢查員在查核時有權要求公司提供資料並說明內容,不可拒絕。

條文舉例

檢查員進入工廠,要求調閱出勤紀錄與薪資明細,並向人資主管詢問加班計算方式,公司必須配合。

第44條【檢查結果與處理】

條文說明
1.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
2.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

條文摘要

檢查完後要說明結果給公司知道,若有違法,會依法開罰或要求改善。

條文舉例

某工廠未訂立加班紀錄,檢查員說明此為違法並提報主管機關,後續開罰兩萬元並限期補正。

第45條【對檢查結果不服】

條文說明

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向檢查機構以書面提出。

條文摘要

公司若覺得檢查有誤,可以在十日內寫信申訴。

條文舉例

餐飲業者因廚房打卡機故障被認定未記錄工時,公司提出維修證明,依法申復。

第46條【申訴方式】

條文說明

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條文摘要

勞工申訴可寫信也可打電話或當場說明,不限形式。

條文舉例

小美發現公司未依法給休息時間,打電話向勞工局檢舉即屬合法申訴。

第47條【雇主查明與回覆】

條文說明

雇主對前條之申訴事項,應即查明,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即改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

條文摘要

公司收到申訴要查清楚,如有違法就要改,並且要回覆員工處理結果。

條文舉例

小張反映未排休例假,公司查證後承認安排錯誤,調整排班並書面致歉通知小張。

第50條【公務員兼勞工身分定義】

條文說明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條文摘要

有些公務員也算是勞工,若他們實際從事勞基法適用行業,則仍適用部分勞動條件。

條文舉例

某市政府聘用臨時人員在社福中心開車載送長者,雖有公務身份,但也受勞基法保障加班費與工時。

第50-1條【特殊性質勞工定義】

條文說明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條文摘要

這條定義了四種不適用一般工時規定的勞工:主管級、獨立專業者、監視性工作、間歇性工作。

條文舉例

工地夜間警衛因工作性質為監視性工作,可與雇主約定不適用每日工時上限規範。

第50-2條【書面約定內容】

條文說明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條文摘要

要排除工時限制,雇主與勞工需簽詳細合約,並送勞工局核備。

條文舉例

某科技公司讓資深工程師走責任制,雙方簽訂詳細內容並報台北市勞動局核備。

第50-3條【訴訟扶助】

條文說明

1.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2.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條文摘要
勞工若打工資或職災官司,可以向中央申請法律扶助,政府也可請民間團體代辦。

條文舉例
受傷後無力請律師的外送員小天,向勞動部申請訴訟扶助,順利打贏資遣官司。

第50-4條【雇主破產時的補償】

條文說明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

條文摘要
雇主破產且未清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仍可向勞保局申請墊償,最高有上限。

條文舉例
印刷廠歇業後破產,老陳尚有資遣費未領,依法申請政府墊償部分金額。

第51條【施行日】

條文說明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條文摘要

這代表條文從公告那天起就正式生效。

條文舉例

若第50-4條於104年2月6日修法,那這日期就是新規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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