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的電信費該不該繳呢?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近來常見民眾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催繳多年前的電信費用等疑義或爭議,該資產管理公司又多會半哄(優惠清償方案)半騙(不還錢就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原則上遇到這種狀況,可以這樣處理:
  1. 如不依對方來文配合清償(可因時效拒絕清償,詳後),對方可能會聲請支付命令,在收到對方支付命令後20日內異議者,該支付命令即會失效後就會進到法院審理;
  2. 如 來不及異議,對方就可以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此時債務人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又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
進到法院實體審理資產公司行使該等債權是否有理由者,原則上會有兩種狀況:
  1. 對於超過2年的電信費,可為時效抗辯,拒絕清償!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059號判決要旨:"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積欠之...電信費...核屬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品,自應適用2年短期時效。又被告自承原告與...電信之專案均因被告未繳款已於100年4月1日終止(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則被告所受讓之系爭電信費請求權至遲於102年4月1日即罹於2年消滅時效,然被告卻遲至109年6月間始向臺中地院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並經臺中地院於同年7月1日核發支付命令,此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5頁),是原告主張系爭電信費已罹於前揭規定之2年短期時效,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電信費...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有據。"
  2. 但是,提前終止契約的違約金,時效可達15年,或仍需清償!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059號判決要旨:"「立同意書人同意連續使用...電信服務至少24個月(下稱合約期間),若於合約期限內提前終止或被銷號時(以下合併稱「違約」;一退一租視為提前終止),應依下列規定賠償...補償金:違約發生期間:門號開通後12個月內;補償金:NT$7,000」(見本院卷第63頁),可見該補償款係原告與...電信間約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總額,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且系爭補償款係因原告遲未繳款遭提前終止電信服務時始發生,故難認為係從屬於電信費用之從權利,依上開說明,系爭補償款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又原告於100年4月1日遭...電信終止前揭電信服務契約,被告於109年6月間向臺中地院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請求原告給付系爭補償款,顯未逾1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是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補償款1萬6,000元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無據。"
所以呢,收到資產公司催繳電信費的函文,除可確認是不是詐騙外,如果不是詐騙,還是要正面處理,如前所述,可能涉及時效抗辯等問題,故無需直接承認及清償,如生爭議,債務人當可就電信費部分為2年短期時效抗辯不付,但就提前終止契約之違約金,因有15年時效之久,則未必可為時效抗辯!!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11會員
53內容數
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謝政恩律師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本日報導,蘇打綠前經紀人對主唱所提刑事著作權法案件不上訴及對團員所提妨害電腦使用罪撤回告訴,故雙方大戰在刑事部分似縮減戰場。
本日新聞聳動標題:「結婚不必放棄交友自由」,並引高雄地院一原告提告侵害配偶權敗訴之判決,似乎對於近來沸沸揚揚的侵害配偶權事件,又是另一新見解。不過,詳細看了一下這個判決,或許是有稍微放寬了一點"正常交往範圍",但此本屬法官的自由心證,後續應該也會上訴,到時就看高院怎辦判斷,摘要一下這個判決:
每年~~都會有社會重要人士離婚新聞 大家~~也已經見怪不怪只在旁邊笑笑 但真的要離婚的話,究竟該要怎麼做呢?
去年曾有林書豪要入籍的新聞出現,有傳若入籍台灣,其能以內援球員身分打CBA,也可能因此可代表台灣參加相關賽事,雖目前林書豪仍不放棄NBA,在發展聯盟繼續努力,然就其入籍台灣等事,亦有法律議題得概為說明:
因為疫情,飯店自去年起即多有各種"優惠方案",1折、2折、3折屢見不鮮,故縱使看到飯店有不同以往的跳樓式大特價,也不會太為驚訝!!消費者自趨之若鶩~~~
台灣地狹人密,大都市居民多住於公寓大廈,鄰居間或有紛爭,其中無非樓下住戶主張樓上製造噪音(像小孩跑跳.桌椅搬動或水管聲響等等);或樓上住戶對於樓下一直無端抗議.檢舉噪音等等,煩不勝煩。
本日報導,蘇打綠前經紀人對主唱所提刑事著作權法案件不上訴及對團員所提妨害電腦使用罪撤回告訴,故雙方大戰在刑事部分似縮減戰場。
本日新聞聳動標題:「結婚不必放棄交友自由」,並引高雄地院一原告提告侵害配偶權敗訴之判決,似乎對於近來沸沸揚揚的侵害配偶權事件,又是另一新見解。不過,詳細看了一下這個判決,或許是有稍微放寬了一點"正常交往範圍",但此本屬法官的自由心證,後續應該也會上訴,到時就看高院怎辦判斷,摘要一下這個判決:
每年~~都會有社會重要人士離婚新聞 大家~~也已經見怪不怪只在旁邊笑笑 但真的要離婚的話,究竟該要怎麼做呢?
去年曾有林書豪要入籍的新聞出現,有傳若入籍台灣,其能以內援球員身分打CBA,也可能因此可代表台灣參加相關賽事,雖目前林書豪仍不放棄NBA,在發展聯盟繼續努力,然就其入籍台灣等事,亦有法律議題得概為說明:
因為疫情,飯店自去年起即多有各種"優惠方案",1折、2折、3折屢見不鮮,故縱使看到飯店有不同以往的跳樓式大特價,也不會太為驚訝!!消費者自趨之若鶩~~~
台灣地狹人密,大都市居民多住於公寓大廈,鄰居間或有紛爭,其中無非樓下住戶主張樓上製造噪音(像小孩跑跳.桌椅搬動或水管聲響等等);或樓上住戶對於樓下一直無端抗議.檢舉噪音等等,煩不勝煩。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對外演講講到契約時,我都說簽契約前一定要仔細看,因為一旦簽了就成為你和對方之間的遊戲規則,原則上不能反悔。上個月有朋友問:簽了不公平契約,簽了真的只能認了嗎?這是個好問題:簽了不公平契約後真的只能認了嗎?法律上沒有任何辦法嗎?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自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來,民事法院執行處已經被此類型的保單強執行案件量塞爆,但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必須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審酌,判斷是否具有終止保險契約之理由,並非一律可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茲就目前法院實務上相關判斷標準,彙整供作參考。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介紹保險契約理賠時效規定,提醒被保險人應留意時效起算點,並闡述最高法院對保險契約條款解釋的最新見解。
Thumbnail
小美向○○電信公司申辦某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後,因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且未達約定期間即提前終止契約,而遭○○電信公司於契約終止後4年左右時間,向轄區法院起訴請求小美給付其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提前解約衍生費用...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對外演講講到契約時,我都說簽契約前一定要仔細看,因為一旦簽了就成為你和對方之間的遊戲規則,原則上不能反悔。上個月有朋友問:簽了不公平契約,簽了真的只能認了嗎?這是個好問題:簽了不公平契約後真的只能認了嗎?法律上沒有任何辦法嗎?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自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來,民事法院執行處已經被此類型的保單強執行案件量塞爆,但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必須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審酌,判斷是否具有終止保險契約之理由,並非一律可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茲就目前法院實務上相關判斷標準,彙整供作參考。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介紹保險契約理賠時效規定,提醒被保險人應留意時效起算點,並闡述最高法院對保險契約條款解釋的最新見解。
Thumbnail
小美向○○電信公司申辦某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後,因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且未達約定期間即提前終止契約,而遭○○電信公司於契約終止後4年左右時間,向轄區法院起訴請求小美給付其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提前解約衍生費用...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