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要是真能思考,那我們的道德感不會這麼「薄弱」。相信每一個人都有貪圖方便的時候,想說每一個人都差不多,為何我的道德感要更加「堅強」?為何我的道德感要更加有道德?當要選擇救人時,只能選擇最親愛的人時,這之類的老問題是問我們總該要放手一個?可是當我們要選擇看到某一個更加爭議的道德感問題,例如常問的電車難題時,這不該救五個,死一個的簡單算術問題。我們能有道德提升在自我更加好的時候,但問題是道德的本質是否就只是在法律的某種之外的範圍之內?
上述的說法,可能有人會說,法律的某一條文是在限縮什麼樣的行為準則,幫助我們了解法律本身並不僅僅限制行為人的責任應有的道德感。想想感情,就拿愛情本身的道德感來說,男女之間相處,人性格之間的相處,都是以某種道德與尊重為前提,但實情卻在人的猜想與思考中存疑。
為什麼會發生恐怖情人的情節?為什麼因為談判分手破裂而有的兇殺案?為什麼會有爭風吃醋的情節?而為什麼可以為了錢財竟然可以連道德都可以忘卻?而為什麼因為無法忘懷而老是糾纏前男(女)友?這些種種的問題,社會版面已經報導了不少,而我也說真的,人之間相處這件事上的道德責任也只是我個人的這件事本身上,尋求某種合理方式的一定論述。人若是真的走不開,就無法在道德上去思考上什麼?在付出感情這件事上,是否應該全心全意?還是三心二意?其實是看人的感情價值觀。你若是全心全意,對方則是三心二意,你會愛得越深,傷得越深,最後因為愛不到,有「可能」導致你走火入魔,由愛生恨。相反來看,對方對你全心全意,而你總是三心二意,就有能錯失良緣,但也有可能排除一個孽緣,但也有這可能,你沒有與對方好好溝通,而招來逆緣,反撲於你。
什麼是好,什麼是壞,是看人的性格價值觀,而非法律本身能夠限制,就算你是很奇特的結合案例,法律沒有說你不能交往,不能享有大眾的行為權利,法律所能做的就是給予一般人權上的行為準則,而不能違背。但道德行為最為強烈的反而不是行為人的責任,而是社會下所賦予的社會集體意識。
我相信一件事,就是社會本身造成的壓力不亞於整個大環境中所給予的那種奇怪氛圍,這裡的氛圍是指無形的東西存在,而這種無形並不需要證明什麼東西存在,就像鬼魂這之類的東西,無法用「很科學」的儀器去抓出什麼存在,相信的人在無形可以感受到,可能受到外力,無法相信的科學解釋,但也不能否認它們不存在。
因此,氛圍中的壓力在社會的那種形成的一種壓力分子,很容易感染周圍。讓我們看看幾個例子,例如影像——就是你眼前所見的一種形象。在你的意識範圍中,容易沾染什麼而讓你感受到什麼,在你的感覺中,一種形成你大腦的想法會不知覺地在你身邊作祟,我能感受到一個在熱鬧中不尋常的感受,看起來很快樂,但實際上,只是一種消除上的自我感受提升(有人可能還是不明白我在說什麼)。
社會壓力下的多數人形成的社會合理是一種很重要的思考範圍,帶給我們社會上的合理是一種怎麼樣的無形形成範圍,就像聲波一樣,你很難不被影響什麼。當社會被要求什麼,例如之類的肯定儀式句,就會被帶入一種更好的期許範圍之內,當我們想要更好,且有意義時,別忘了真正身而為來的最初想法,如果真要被肯定什麼,其實不只是光靠著外力,內在的推動,以及真正的想法在什麼出發點是很重要,不要為了合理去合理,但相信這點在道德感上,我們當然可以被迫說是合理,因為一套流程思考下來,你怎麼能否定什麼呢?
每一個人心中自然有著定義關於好或是壞的什麼,每一個人性格不同,相信也不同一致,但大致上而言,當人的道德感趨於某一種認同時,大部分是沒問題的,但是針對事情的細項來看,那就要拆個非常仔細,甚至可以說沒有相關性。
當我們看到大樹時,且是非常多樹木時,你不會想到一棵樹枝上的某一根細枝上的枝枒上的某一個樹葉裡的細胞。見樹不見林,是看到樹,不見林本身,但更大的範圍是見林不見林,見樹不見枝,甚至不見葉。一顆細胞發生突變時,是會影響一棵樹的生長,但針對樹種,針對每一個不同的山區與環境,細胞又不一樣,這又讓我們想想,當針對事情時,是看到人,還是針對人,因為事情而定?而事情又是針對事情上的領域而定?
這實在很廣,而我坦白說,一個人很難真的可以看到某些相關又不相關的特性出來。特殊是因為真的跟一般大眾不同,還是此類的特殊是因為每一個人不同,而基於此類才特殊?每一個人不同又是怎麼樣定義?這實在很難說個分明,針對人,還是針對事,人產生事,事又不針對某一單一事,因此,道德責任下的行為人是針對事情而有責任,而事情本身不一而定呢?該計較什麼小事或是大事,端看人在當此環境下而有的行為而定,而這種定讞又受到分別不同事而有影響,就像感情這件事上,我們是針對分手費,出遊費,伙食費,還有一頓晚餐錢的某一菜色而計較呢?還是什麼旅館房間不好睡而抱怨枕頭之類?
人真的很特別,那種告訴我們應該可以看到什麼,相信什麼,對自己而言是有一種期待,讓自己更有意義,且更為充實。社會可以更好,問題是需要人人去連結什麼,看到某一互動與某一上的責任心頭而有的動作行為。法律叫做行為人,我們在道德感上卻叫做道德人,或是思考人。但也說真的,自私化的行為是基於我們兩者互惠的「需求」,情侶與家人都需要彼此在彼此的「地盤」留下什麼,即使無關也好,因為愛,所以才去理解,並且試著在地盤的某一私人領域去協調與相互推拉關係,當我們可以思考「思考人」行為時,大腦才有近一步的想法,好讓道德感更加有幫助,並且對行為人負責,你的思考關乎行動,行動則是行為人產生,產生的那種道德感,你就要更加把握與承擔。
人人都想要當個完人,但我們都知道是不可能的,其實,越是想要這麼做,就越是很難真正達成什麼目標完成。在我們思考領域中,越是某種形體的目標產生,或許幫助你得到什麼思考領域範圍,然而在你無形的思考範圍下,那種形之意義的真正特性才有真正的意義而去產生。泛意義或許是好的,我們不可否認,但是泛之化的意義,容易形成意義下常見的窗口或是大門,去讓意義更有意義使感。
有人就如此走偏,相信你有可能不會,說實在話,在人如此思考意義的那種前提下,你當然不會想到什麼,因為你真的就是為了什麼標的而追尋....最好的是什麼,最好的又不是什麼,時間似乎在無形中悄悄見證,你只是事件的行為者。
因此,我們來看看道德上的時間見證者——放在法律本身思考上,真的有讓你的良心獲得進一步的思考嗎?法律只是限縮什麼,真正是在於人心的使命責任,如果你不這麼做,或是不想這麼做,人連結是很薄弱的。
對於我們,對於每一個人,在人之間的某一本份,是需要在道德進一步省思那種社會與群體之間的某一層靠近的壓力。世界會帶給我們一種思考方向,是否要引領趨勢下的氛圍,好讓自我道德感提昇,並且真的能夠對此完全有責任,不是因為法律而有存在性,而是意義下是否有讓你行為上的完全感。
人人都想要當個完人,但我們都知道是不可能的,其實,越是想要這麼做,就越是很難真正達成什麼目標完成。
如果道德無法進一步讓你有意義的責任,此種意義只是泛成意義的表示,就像為了感情美好而真的去美好,連結上的責任只是附帶有這些責任,並不能讓你產生責任心,其實並不能改進社會本身。
怎麼樣才能讓人變得更好?其實還是回歸人本身上的思考,關於責任上的行為責任,而不是思考責任,法律只能管管這個領域。大腦如果有邪惡的思想,其實並沒有構成犯罪,但是在思想與行為的責任心——就是我們這之間的管轄權,無法在道德有反思或跳脫的領域,那麼就有可能化思想為某一行動,至少是小部分的挑動。
我很想用很淺顯易懂的文字形容對於道德與法律的關係,可是呢?很不容易。道德若是住家的女主人,法律只是在工作的男主人,然而,這樣的說法又很奇怪,道德若真的聽從法律的某一限制,那麼道德感本身應該就足夠,不需要法律參與,法律又不能不在你的周圍設下什麼範圍,又基於社會的某種氛圍,所以道德也會突破男主人的範圍,這種完全平衡的發展,到底是基於什麼需要才會有這種人性的矛盾與不矛盾呢?還是一直以來標準並不完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