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車問題」被流行文化式地廣泛流傳之前,台灣大眾的一般性知識裡面,最像是道德哲學討論的,是與極度具象與就事論事的電車問題恰好相反的,接近於純思辨問題的「性善論或性惡論」爭議。
不幸的是,這個議題能為思考與行動者帶來的實踐意義看起來相當有限。一方面,爭辯的雙方都不可能真正地為自己或對方的立場提供證明或否證,我們沒辦法將任何行為者的行為與他所處的環境或生長背景抽離,我們不可能找到一個沒有經過社會「汙染」或「教育」過的行動者,挖開他的心來一探究竟。比干是個血淋淋的教訓,也許不怎麼具代表性,但無疑地血淋淋。
另一方面,無論爭論的答案是什麼,都不會影響我們素樸的道德實踐願景:我們希望人行善。我們不會因為人的本性是惡的就說「好吧讓大家都做壞事」或「所以我們得把所有人都關起來」,也不會因為人的本性是善的就覺得「噢既然都是好人那大家想幹嘛就幹嘛」。我們無論如何會在全面自由與極致控制之間,根據每個不同的道德主題做出決斷,性善或性惡的假設會給出不一樣的詮釋,但難以成為一種具系統性指導作用的原則。
換句話說,這樣的爭論在實踐上僅僅會落實為一種「關於道德傳遞之實踐的形上學」,也就是在探討:那些基於傳統的道德教化,其內在究竟是在壓抑人類本性中的惡,還是在激發人本性中的善?
雖然這兩者並非毫無差別,會去接受哪一種也的確與一個人會在道德實踐議題中更加傾向「賞善」還是「罰惡」有著肉眼可見的相關。但與其說這是一種邏輯性或學術性的關聯,它更像是一種在統計上具現象性的人格類型分析。讓我們可能給出譬如「信性善型人格者更願意去考察犯錯者的理由與困境」、「信性惡型人格者更著重於制定懲罰來讓潛在的可能犯錯者有更強烈的抑制衝動之動因」之類也許說得通的說明。但這就像MBTI,對部分受眾自我敘事的建立不無幫助,但並不能作為一種在集體層次中具有延續性的行動指引。
兩種因為其不可能被證成與否證--所以也都足夠可能被相信--的理路之間的差異最終似乎只落實成某種技術性的「實踐方向之比例問題」,它們可能會從立法現場要具體地制定法律的那些人之內在偏好造成確鑿的影響,也可能會在法律現場之仲裁者的自由心證中,隱而不宣卻佔巨大權重地發生作用。
於是乎,我們明白到這並非一組「終有一天」要能夠被「處理乾淨」的哲學問題,而是應當被指出來,來讓每個人能在「對人類道德本質之基本偏見光譜」之標定中對於彼此以及對於道德集體性實踐之基本爭議有更多的了解。
每一個時代的節點上,每組內在具有認同與凝聚力的人類社群都會做出屬於他們自身的道德實踐方針,我們需要去推展一種更廣泛與具建設性的道德哲學教育,能讓我們最終在我們的社群裡看到的,不會是基於某種「反正人性就是那樣」所做的偏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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