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4|閱讀時間 ‧ 約 11 分鐘

移工懷孕可以不必解約--配套措施找解方!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指出,國際人權公約已揭示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婦女因懷孕或產假而遭到解僱,台灣也在104年全面取消對女性移工的妊娠檢查,相關法令並明文禁止雇主以女性移工懷孕為由單方面終止聘僱契約,勞動部也有解約驗證機制。
據統計,107年到110年共有1萬5648名女性移工領取生育給付,其中1萬3300人已返國,這些返國的移工中,有8010人是在終止聘僱契約下離境,且每年移工懷孕後解約回國的情況愈見明顯,比率從108年的4成,提高到110年的66.1%。凸顯空有法令政策與措施,卻落實不足,嚴重影響懷孕移工權益。

保障懷孕移工工作權,相關處理原則

(一)禁止單方終止聘僱關係:當移工有懷孕、分娩情事,雇主不得以單方終止聘僱關係。倘若雇主強迫遣返移工,移工得透過1955專線或向地方政府申訴,另地方政府受理雇主解約驗證申請時,於發現移工有遭強迫遣返情事,應不予同意。倘雇主有違法片面終止聘僱關係情事,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6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依本法第54條及第72條規定,應廢止或不予核發許可,並管制雇主2年不得提出申請。
(二)移工得終止聘僱轉換雇主:
  • 勞雇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懷孕移工有本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可歸責之事由,勞動部將同意移工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 另移工於轉換雇主期間如有身心不適情事,移工應檢具醫療機構開具之懷孕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向勞動部申請暫緩辦理轉換雇主,經勞動部核定同意,得暫緩轉換雇主期間最長至妊娠結束日起60日
  • 該移工欲恢復轉換雇主,應於該期間屆至日起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續行辦理轉換雇主,經勞動部核准者,得再延長轉換作業期限60日,並以1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不予同意申請續行轉換雇主,並應依規定出國。
(三)移工安置:為保障移工遭受人身傷害、或發生勞資爭議、雇主違法等所衍生之安置問題,勞動部已訂有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有關移工受聘僱期間符合上開安置要點規定者,得依規定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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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受聘僱期間懷孕之後續工作權益保障


勞動部108年10月22日 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74521 號函

要  旨:
勞動部就保障雇主及移工權益,懷孕移工於受聘僱期間,應注意禁止單方終止聘僱關係、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等事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說明

主 旨:

檢送移工受聘僱期間發生懷孕及後續工作權益之處理原則如說明,請轉知所屬周知,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總統府 108 年 8 月 12 日華總一信字第 10800079990 號函檢送 108 年 7 月 19 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6次委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二、法令規定: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二)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3 條第 3 款及第74條規定,略以移工有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應廢止其聘僱許可,且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雇主聘僱外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雇主應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移工之真意,並驗證之(以下簡稱解約驗證)。
(三)本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本辦法第 20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者,雇主得向本部申請遞補。雇主原聘僱移工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本部專案核定,得於原聘僱移工出國前,引進新聘僱移工。本辦法第 44 條規定,移工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 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四)本法第 59 條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轉換準則)第 11 條規定,略以移工經本部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應於60 日內依相關規定辦理轉換作業。但移工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 60 日,並以 1 次為限。
三、基於保障雇主及移工權益,懷孕移工於受聘僱期間,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單方終止聘僱關係:當移工有懷孕、分娩等情事,雇主不得以上開事由終止聘僱關係。倘雇主有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違法解僱之情事,已構成本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6 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依本法第 54 條及第 72 條規定,應廢止或不予核發許可,並管制雇主 2 年不得提出申請。
(二)雇主得聘僱新移工:勞雇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移工倘有本法第59 條第 1 項規定不可歸責之事由,本部將依本法第 73 條第3 款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移工得轉換雇主。若移工因故需延後出國經本部核定同意時,已合於本辦法第 20 條第 4 款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另製造業之雇主,該人數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 14 條之 7 第 1 項第 4款但書規定,不計入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計算,且不計入審查標準第14 條之 7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數。
(部份條文有修正,參後文)
圖:鄒靜修
白話就是:只要出示醫院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懷孕移工可以暫緩轉換期的計算,直到生產後60天再重啟轉換雇主的程序。換句話說,暫緩轉換(60天)+法定轉換期(60天)+申請展延一次(60天),移工只要在生產後半年內找到新雇主,就不需被遣返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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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懷孕移工工作權,相關處理配套措施

自109年12月1日起放寬「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與長照失能者一樣,不再受30天空窗期之限制。
「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計畫」,自109年12月1日起放寬服務對象,經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2至8級者,如其所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或因故請假無法協助照顧,即可申請喘息服務,不再受30天以上空窗期之限制。

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可以使用長照2.0計畫部分服務:
  • 針對聘有外籍看護工家庭之被照顧者,如經長照需求評估符合失能等級2至8級,可申請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服務、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到宅沐浴車服務等多元長照服務。
  • 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空窗期達30天以上者,得申請提供喘息服務補助。為保障外籍看護工短時間休假時,被照顧者之安全與照顧品質,經評估被照顧者為失能等級7至8級者,即可申請喘息服務,不受30天之限制。
  • 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家庭如有長照服務的申請需求,可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獲得詳細資訊。
資料來源: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政府提供那些長照服務?

經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定長照失能等級2~8級,依據個案管理員擬訂照顧計畫,提供四大類服務,包含:
  • 照顧及專業服務
  • 交通接送
  •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 喘息服務

相關法令

就業服務法

第 58 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第 59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73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7 條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第 68 條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雇主對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其驗證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外國人未出國者,警察機關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衛福部104年時已將妊娠檢查自健檢項目中刪除)
移工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於105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均以「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雇主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聘僱許可期間首日,即可安排外勞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定期健檢。

衛福部官網

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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