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社會學強調以社會的角度來分析犯罪的成因,與犯罪生物學或犯罪心理學不同。通常犯罪社會學之研究可分為三大學派:社會結構學派(Social Structure Theories)、社會過程學派(Social Process Theories)以及社會衝突學派(Social Conflict Theories)。
文化偏差理論
文化偏差理論(Cultural Deviance Theories) 屬於社會結構學派, 指出犯罪者(尤指貧民區)之所以犯罪乃因其遵循之規範乃下層之社會地帶獨特的價值體系,他們的價值體系與整體社會相違背與衝突。在此框架中,他們自己並不因此否定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反而加以讚許、推崇,並將此價值體系傳至下一代。
文化偏差理論又可細分為芝加哥學派之少年犯罪地帶理論、文化衝突理論以及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等。下面篇幅將以這些理論為主軸進行概述:
芝加哥學派 芝加哥大學教授波格斯(Ernest Burgess)以生態學的角度進行犯罪學之研究,提出少年犯罪地帶(Delinquent Area)理論,運用社會學研究方法分析區位環境,強調人與社區環境的相關性,著重觀察人們對於社區環境的反應。
波格斯教授以芝加哥市為例,將城市構想為一個同心圓,提出同心圓地帶理論(The Concentric Zone Theory of Urban Development) ,由內至外分別是中心商業區(CBD)、過渡區、工人住宅區、中上級住宅區、郊區及通勤區。
根據此一理論,一般認為易犯罪者如罪犯、失業者或被遺棄的人等少數弱勢族群,容易居住在環繞中心商業區的過渡區(Transitional Area) ,由於此處環境鄰近工業區及商業區,因此環境常較為惡劣,並缺乏建設性機構以致於福利不足無法有效預防失調。 而根據其他學者如蕭氏及馬凱(Clifford R. Shaw and Henry D. Mckay)的研究,地區的犯罪率變化是越遠離中心商業區者越少,究其原因則可能是因為自然環境之頹廢、人口過於擁擠、經濟過度依賴以及外來族群較多人口流動性大等,因此無法有效凝聚出一致性的倫理道德行為。
另外根據蕭氏及馬凱的研究,提出以下五點結論:
少年犯特別多的地區多形成少年犯罪地帶 少年犯集中於靠近市區之低房租地區,且離市區愈遠愈少 小孩逃學率越高的地區,少年犯較多 某一地區若有高的少年犯罪率,縱使經過時間推移使人口組成成員有大量變動,該地區之高犯罪率仍維持不變,顯見自然環境對犯罪影響之重要性 市中心的少年犯罪發生率較高,愈往郊區則愈少,各族群皆然
根據其他學者的研究,也有指出幫會地帶常位於工廠區、城中心、大建築物及百貨公司等,由此可知犯罪地帶常發生於繁榮地帶之後面。
總而言之,此派認為貧民區、擁擠及頹廢之住宅區均可能導致少年犯罪之形成,有著較高的犯罪率,因此此派也認為須透過區域性的犯罪防治計畫來減少犯罪率。
文化衝突理論 學者雪林(Thorsten Sellin)提出文化衝突理論(Culture Conflict Theory) ,強調文化的適應(Cultural Adaptation)與犯罪行為有關,認為犯罪的行為就是基於文化內部的衝突。由於文化的差距(Cultural Gap)導致的衝突現象,因素包含對於規範的接受程度與價值判斷的標準等等,若此些因素發生衝突則會導致犯罪發生。
雪林認為在社會成長的過程中一定會造成規範混淆的情況,如下階層的文化與價值體系,往往會與傳統的中上階層優勢文化價值體系產生衝突,進而導致犯罪。
此種理論亦可被用來解釋為何移民二代的少年犯罪率較高的問題,由於個人對於文化的適應有限,而面臨自己家庭的文化與移居地的文化常產生適應不良的問題,因此衝突產生,這種分歧極易引起子女行為的偏差。
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 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Theory of Lower Class Culture Conflict) ,與前述文化衝突類似,旨在說明下階層社會環境與少年犯罪之關係,由米勒(Walter Miller)提出,其認為,少年犯罪行為乃下階層文化中根深蒂固之規範與價值的必然產物。
米勒認為,這些處在下階層文化的少年在合法的秩序中較難獲得成功(同機會理論),因此就僅能於自己的下階層文化追求個人地位與滿足。米勒提出下階層文化社會之少年接受下列六種主要關懷(Focal Concern)的價值觀念影響其行為,但這些關懷則被中上階層認為是偏差與犯罪行為:
惹事生非(Trouble)
在下層社會裡,他們常會以是否會打架及製造麻煩來衡量其地位,這些麻煩包括酗酒、吸毒及性偏差等行為。 強硬(Toughness)
下階層的少年常因其勇敢、強壯等特質獲得同階層社會之地位認同,若不具備此些特質則會被恥笑為弱者。 詭詐(Smartness)
下階層的少年若懂得利用特殊手段獲取錢財則會受到社會之崇拜。 尋求興奮、刺激(Excitement)
下階層之少年常會為了追求刺激而去從事賭博、飲酒、打架等偏差行為,在其文化及價值規範體系內被認為是較活潑、時髦的行為。 命運(Fate)
下階層文化之少年認為他們的命運已被上天安排,而自己無法控制,因此容易產生無力感與宿命論,進而導致偏差行為。 不喜他人干涉(Autonomy)
下階層文化之少年喜歡自由自在、為所欲為地行動,偏好自己管理自己而不喜被他人限制,對於接受警察、老師、家長的管教行為則被認為是一種懦弱行為。
Reference 蔡德輝、楊士隆(2022)犯罪學,增訂第八版。臺北市: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