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偏差理論|犯罪社會學專題01

2023/03/05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犯罪社會學強調以社會的角度來分析犯罪的成因,與犯罪生物學或犯罪心理學不同。通常犯罪社會學之研究可分為三大學派:社會結構學派(Social Structure Theories)、社會過程學派(Social Process Theories)以及社會衝突學派(Social Conflict Theories)。

文化偏差理論

文化偏差理論(Cultural Deviance Theories)屬於社會結構學派指出犯罪者(尤指貧民區)之所以犯罪乃因其遵循之規範乃下層之社會地帶獨特的價值體系,他們的價值體系與整體社會相違背與衝突。在此框架中,他們自己並不因此否定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反而加以讚許、推崇,並將此價值體系傳至下一代。
文化偏差理論又可細分為芝加哥學派之少年犯罪地帶理論、文化衝突理論以及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等。下面篇幅將以這些理論為主軸進行概述:

芝加哥學派

芝加哥大學教授波格斯(Ernest Burgess)以生態學的角度進行犯罪學之研究,提出少年犯罪地帶(Delinquent Area)理論,運用社會學研究方法分析區位環境,強調人與社區環境的相關性,著重觀察人們對於社區環境的反應。
波格斯教授以芝加哥市為例,將城市構想為一個同心圓,提出同心圓地帶理論(The Concentric Zone Theory of Urban Development),由內至外分別是中心商業區(CBD)、過渡區、工人住宅區、中上級住宅區、郊區及通勤區。
根據此一理論,一般認為易犯罪者如罪犯、失業者或被遺棄的人等少數弱勢族群,容易居住在環繞中心商業區的過渡區(Transitional Area),由於此處環境鄰近工業區及商業區,因此環境常較為惡劣,並缺乏建設性機構以致於福利不足無法有效預防失調而根據其他學者如蕭氏及馬凱(Clifford R. Shaw and Henry D. Mckay)的研究,地區的犯罪率變化是越遠離中心商業區者越少,究其原因則可能是因為自然環境之頹廢、人口過於擁擠、經濟過度依賴以及外來族群較多人口流動性大等,因此無法有效凝聚出一致性的倫理道德行為。
另外根據蕭氏及馬凱的研究,提出以下五點結論:
  1. 少年犯特別多的地區多形成少年犯罪地帶
  2. 少年犯集中於靠近市區之低房租地區,且離市區愈遠愈少
  3. 小孩逃學率越高的地區,少年犯較多
  4. 某一地區若有高的少年犯罪率,縱使經過時間推移使人口組成成員有大量變動,該地區之高犯罪率仍維持不變,顯見自然環境對犯罪影響之重要性
  5. 市中心的少年犯罪發生率較高,愈往郊區則愈少,各族群皆然
根據其他學者的研究,也有指出幫會地帶常位於工廠區、城中心、大建築物及百貨公司等,由此可知犯罪地帶常發生於繁榮地帶之後面。
總而言之,此派認為貧民區、擁擠及頹廢之住宅區均可能導致少年犯罪之形成,有著較高的犯罪率,因此此派也認為須透過區域性的犯罪防治計畫來減少犯罪率。

文化衝突理論

學者雪林(Thorsten Sellin)提出文化衝突理論(Culture Conflict Theory),強調文化的適應(Cultural Adaptation)與犯罪行為有關,認為犯罪的行為就是基於文化內部的衝突。由於文化的差距(Cultural Gap)導致的衝突現象,因素包含對於規範的接受程度與價值判斷的標準等等,若此些因素發生衝突則會導致犯罪發生。
雪林認為在社會成長的過程中一定會造成規範混淆的情況,如下階層的文化與價值體系,往往會與傳統的中上階層優勢文化價值體系產生衝突,進而導致犯罪。
此種理論亦可被用來解釋為何移民二代的少年犯罪率較高的問題,由於個人對於文化的適應有限,而面臨自己家庭的文化與移居地的文化常產生適應不良的問題,因此衝突產生,這種分歧極易引起子女行為的偏差。

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

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Theory of Lower Class Culture Conflict),與前述文化衝突類似,旨在說明下階層社會環境與少年犯罪之關係,由米勒(Walter Miller)提出,其認為,少年犯罪行為乃下階層文化中根深蒂固之規範與價值的必然產物。
米勒認為,這些處在下階層文化的少年在合法的秩序中較難獲得成功(同機會理論),因此就僅能於自己的下階層文化追求個人地位與滿足。米勒提出下階層文化社會之少年接受下列六種主要關懷(Focal Concern)的價值觀念影響其行為,但這些關懷則被中上階層認為是偏差與犯罪行為:
  1. 惹事生非(Trouble)
    在下層社會裡,他們常會以是否會打架及製造麻煩來衡量其地位,這些麻煩包括酗酒、吸毒及性偏差等行為。
  2. 強硬(Toughness)
    下階層的少年常因其勇敢、強壯等特質獲得同階層社會之地位認同,若不具備此些特質則會被恥笑為弱者。
  3. 詭詐(Smartness)
    下階層的少年若懂得利用特殊手段獲取錢財則會受到社會之崇拜。
  4. 尋求興奮、刺激(Excitement)
    下階層之少年常會為了追求刺激而去從事賭博、飲酒、打架等偏差行為,在其文化及價值規範體系內被認為是較活潑、時髦的行為。
  5. 命運(Fate)
    下階層文化之少年認為他們的命運已被上天安排,而自己無法控制,因此容易產生無力感與宿命論,進而導致偏差行為。
  6. 不喜他人干涉(Autonomy)
    下階層文化之少年喜歡自由自在、為所欲為地行動,偏好自己管理自己而不喜被他人限制,對於接受警察、老師、家長的管教行為則被認為是一種懦弱行為。

Reference

蔡德輝、楊士隆(2022)犯罪學,增訂第八版。臺北市: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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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Ali
Na Ali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在學生,有個讀法律的夢想,喜歡分享與學習知識。此為個人專頁,不專業讀書文章放置區。主要放社會科學相關的短文,作為學習記錄!有興趣的再來看,當然歡迎各路先進糾錯及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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