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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我們來向大家說明「竊佔罪|私自佔領別人空地?」的問題,今天要向大家討論的是竊佔罪部分,以下看我們詳細說明:
【竊佔罪 相關案例】
小林未經美美公司同意,於107年10月中旬時,將水桶、腳踏車、機車堆放的方式,放置於其住家門前美美公司所有的空地;且查,小林放置在空地上的物品是為了提供自己使用,因此小林的行為,是否可能觸法呢?
一、相關法規 刑法第320條規定: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動產(例如:腳踏車、錢包),稱為普通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企圖竊佔他人的不動產(例如:小林將美美建設的空地佔為己有、己用),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五十萬以下罰金。
二、法院如何看待?
經法院查證,小林使用的空地是美美公司所有,然而,小林卻未經美美公司的同意,主觀上以自己所有之意思,佔據該空地,且客觀上小林就該佔據之空地上,亦係長期供自己停車或堆放腳踏車、水桶等私人物品使用。
依上所述,小林自107年10月中旬時至108年8月中旬間,未經土地所有權人美美公司的同意,持續以自己所有之意思,佔用美美公司的空地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可能已經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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