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災害視為職業災害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也就是常見的通勤災害,究竟是不是屬於職業災害,一直有爭論,雖然勞基法對於「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固未加以定義,且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業災害定義是未包含通勤災害的情形,那為什麼可以說通勤災害是職業災害呢,因為在111年修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已經將通勤災害擬制為職業災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參照),理由在於勞基法、職安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均係為保障勞工而設,本於勞基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所以應可將通勤災害視為職業災害。這種視為職業災害之法制,是用來擴大工作處所之概念提供勞工保護,是必須符合法令所定範圍及要件下才有其適用(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37 號判決參照)。不過還是得要注意法院實務見解雖然多數認為通勤災害算是職災,但仍有少數見解認為不是。 通勤災害認定沒那麼簡單 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規定的職業災害不同,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除了必須是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合理路徑)、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還必須沒有第17條所列舉的交通違規事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參照),才能視為職業災害 適當時間指的是上下班的適當時間,即是公司與日常居、住所通勤所需時間有關,例如平日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其下班返回宿舍,再自宿舍返家途中,已非屬上下班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其所發生事故,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10日臺89勞保3字第0034507號函)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合理路徑)指的是應以其是否已離開或抵達日常居、住所認定,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仍應認定為上、下班之應經途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月9日勞保3字第0930001397號令)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指的是係指勞工於上、下班通勤或因公差等交通往返途中,若個人從事無關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中斷或脫離行為,當次中斷、脫離期間及其後發生之事故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如果是日常生活必要之最小限度範圍,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其返回當次上、下班通勤路徑而發生之事故,原則上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例如順道接送配偶、順道接送小孩、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是屬於日常行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 年1 月25 日勞保3 字第0950000377 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8日勞保3字第0950114078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8日勞保3字第0950114078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9月22日勞保3字第0950040657號函) 有趣的是2021年曾有一篇新聞下班後返家時繞去買小吃途中發生車禍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是職業災害(下班買粥遇車禍!勞保局稱非職災 法院打臉:不懂台南小確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更(一)字第 1 號判決),所以日常行為、合理路徑是可能會因為時代不同而有改變,換句話說其實每一件都是個案判斷。 中午或加班外出用餐發生事故也是! 如果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勞工必須於上班日之中午外出用餐時間或為加班、值班外出用餐,在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也是會被視為職業傷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6條參照) 到底請什麼假? 通勤災害通常還需要勞工保險局來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在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參照),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應回溯自事故發生時改以公傷假處理。 記得申請$$ 如果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後,勞工本身或是雇主可以協助勞工去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職災醫療給付,因此須至勞保局網站下載填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讓勞保局認定是否符合通勤災害的要件,範例如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範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範例 如要申請勞工職災醫療給付(醫療費用),所需填相關表單可直接參考勞保局職災醫療給付 如要申請勞工職災傷病給付(不能工作的原領工資補償,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所需填相關表單可直接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申請書及給付(補助)收據 勞保所給付的原領工資補償及醫療費用補償,雇主是可以依照勞基法做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參照),要是雇主沒有投保的話,雇主反而要全額賠償勞工,所以雇主一定要幫勞工投保 雇主不幫勞工保勞保行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