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也就是常見的通勤災害,究竟是不是屬於職業災害,一直有爭論,雖然勞基法對於「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固未加以定義,且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業災害定義是未包含通勤災害的情形,那為什麼可以說通勤災害是職業災害呢,因為在111年修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已經將
通勤災害擬制為職業災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參照),理由在於
勞基法、職安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均係為保障勞工而設,本於勞基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
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所以應可將通勤災害視為職業災害。這種視為職業災害之法制,是用來擴大工作處所之概念提供勞工保護,是必須符合法令所定範圍及要件下才有其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37 號判決參照)。不過還是得要注意法院實務見解雖然多數認為通勤災害算是職災,但仍有少數見解認為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