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董事詐欺-105台大法轉學考|法律擬答系列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時間:2022.5.18

題目

甲有限公司之董事長A受乙詐欺,授權乙出售該公司的土地一 筆,交付授權書一份。乙與買受人丙交涉土地買賣事宜時,出示該授權書予丙,雙方於100年5月5日,同意以價金1000萬元成交,乙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該地買賣契約。丙雖知悉乙係代理甲公司訂 約,但不知乙詐欺甲公司之情事。丙於向甲公司請求交付該地時。 甲公司一方面主張,該契約出賣人為乙,甲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因此與丙並無契約關係;且縱使有契約關係,其受乙詐欺,亦得撤銷其授權行為。因公司為避免該地被查封,乃於 105年6月6日將該地以1100萬元出售予他人,並為移轉登記完畢。
試問:
(一)丙如何向甲主張權利?其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
(二)丙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若請求損害賠償時,其賠償範圍為何?
【節錄自105台大轉學考】

擬答

(一)A為甲公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甲為意思表示

按民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董事對外代表法人。本案A為甲公司董事長,其對外代表甲。又由於代表與代理之法律性質類似,故原則上對於民法上對代表未有規範之處,皆得類推適用代理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A得因受乙之詐欺而撤銷其授權意思表示

1.按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本件,A受乙之詐欺而代表甲為民法第167條之代理權授與,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條本文之規定,是否受詐欺應由A決之。A既受詐欺,甲自得按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其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

(三)乙為無權代理,但丙得應其善意主張表見代理之適用

1.按民法第103條之規定,代理行為應以顯名為原則,但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人係代理本人者,則可例外承認隱名代理為代理行為。
2.本件,乙與丙訂定買賣契約時,乙雖係以自己名義為之,但丙知悉乙係代理甲而為意思表示,故乙與丙訂定買賣契約成立代理行為。
3.惟本件乙因甲撤銷其意思表示,故乙之代理行為按民法第170條規定為無權代理,其代理之處分行為及負擔行為皆為效力未定。
4.又本件乙具授權書,應可對交易相對人產生信賴外觀,故乙無權代理之行為可成立民法第169條本文之表見代理,甲應負授權人之責。

(四)丙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1.承前所述,甲應負授權人之責,乙無權代理而為之意思表示按民法第103條之規定效力歸屬於甲,且甲受詐欺後撤銷其意思表示按民法第92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對抗善意之丙,準此,甲應負該土地買賣契約所生之義務,即移轉土地,惟甲於事後將該土地出賣予他人,對丙生給付不能之情形,故丙得按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2.消滅時效起算之部分,按民法第128條之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惟何謂「可行使」,學說有不同見解:
(1)有論者主張,由於甲係於105年6月6日移轉該地所有權,此時生給付不能之情事,應為成立另一種之債,故消滅時效應以此時為起算點。
(2)惟本文以為,甲給付不能之情事係基於其買賣契約而為之變體,本質上仍為該買賣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故消滅時效應以該買賣契約訂定時之100年5月5日起算。

(五)丙得向乙主張損害賠償

1.本案乙為無權代理,按民法第110條之規定,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該損害賠償範圍為信賴利益抑或履行利益,尚有爭論:
(1)實務認為,不論何種利益皆為第三人行使權利之自由,不得限制之。
(2)惟本文以為,實務見解對無權代理人有時過苛,應細緻化加以區分:如無權代理人係善意而為無權代理,則其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若無權代理人為惡意,則應負履行理由之賠償責任。
(3)本件,乙係以詐欺行為使甲授與代理權,若稱乙為善意則有破壞法秩序之虞,故應認乙於本件之無權代理係惡意,須負履行利益之賠償,即1100萬扣除價金1000萬後之100萬元。
avatar-img
17會員
39內容數
正在準備轉學考,所以會把轉學考準備期間練題的擬答放上來。如果能對未來的學弟妹有所幫助那我覺得就有價值了!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Na Ali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日期:2023.05.17 6歲之甲有豬隻造型之玉佩一塊,乙聽聞玉石愛好者丙向來願以高價收購各式豬隻造型之玉石,故乙授與17歲之丁代理權,由其代理自己向甲購買A玉佩並取得其所有權,意圖取得該玉佩後將之轉售與丙藉以獲利。詎料丁見甲年幼可欺,遂持刀脅迫甲將該A玉佩出賣並移轉與乙,甲因心生恐懼故從之。乙在
日期:2023.05.07 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 60 日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 200 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 A 債權)。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
時間:2023.05.11 甲為避免其債權人乙強制執行其僅有之市價1000萬元的A地, 與丙通謀以買賣為名義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其後,在甲不知情的狀況下,丙以700萬元出售A地予丁並辦妥過戶登記。經查:丁受戊之委託買A地,戊因知甲丙間通謀情事,遂委託不知情的丁出面。試分別以下情形,說明當事人間
日期:2023.05.05 甲為脫產故,將其擁有之著名寶石「天堂之門」,與好友乙商量後,假裝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乙取得「天堂之門」後將之鎖在保險箱,正要向女兒丙說明時,突然心肌梗塞倒地死亡。丙繼承乙之遺產,為了繳納高額遺產稅,遂將「天堂之門」以合理價格出售予丁並為移轉。然而,丁雖不知丙如何
日期:2023.05.17 6歲之甲有豬隻造型之玉佩一塊,乙聽聞玉石愛好者丙向來願以高價收購各式豬隻造型之玉石,故乙授與17歲之丁代理權,由其代理自己向甲購買A玉佩並取得其所有權,意圖取得該玉佩後將之轉售與丙藉以獲利。詎料丁見甲年幼可欺,遂持刀脅迫甲將該A玉佩出賣並移轉與乙,甲因心生恐懼故從之。乙在
日期:2023.05.07 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 60 日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 200 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 A 債權)。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
時間:2023.05.11 甲為避免其債權人乙強制執行其僅有之市價1000萬元的A地, 與丙通謀以買賣為名義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其後,在甲不知情的狀況下,丙以700萬元出售A地予丁並辦妥過戶登記。經查:丁受戊之委託買A地,戊因知甲丙間通謀情事,遂委託不知情的丁出面。試分別以下情形,說明當事人間
日期:2023.05.05 甲為脫產故,將其擁有之著名寶石「天堂之門」,與好友乙商量後,假裝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乙取得「天堂之門」後將之鎖在保險箱,正要向女兒丙說明時,突然心肌梗塞倒地死亡。丙繼承乙之遺產,為了繳納高額遺產稅,遂將「天堂之門」以合理價格出售予丁並為移轉。然而,丁雖不知丙如何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張先生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棟房屋,並將該房屋出售給李小姐,房屋買賣完成後,土地所有人王先生認為原租賃契約是租給張先生而非李小姐,因此要求李小姐拆屋還地。李小姐則認為,根據民法第426條之1,租賃契約應對她繼續有效。那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Thumbnail
案例: 甲委託乙出售○○市○○段000土地,並簽訂土地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乙找到有意購買土地的丙,媒介促使土地成立買賣契約,依據約定,甲、丙應分別給付乙新台幣各100萬元之報酬,但甲、丙間於成立契約後因丙貸款成數不足,遂達成和解並解除契約。甲、丙一再藉故拖延、拒不給付報酬給乙,乙一狀告上法院。
Thumbnail
本文探討甲乙雙方的契約問題,區分消費借貸與投資的法律性質。案例中,甲借款予乙及其後的投資安排引發爭議。透過民法相關條文分析,討論雙方的約定是否屬於合法契約,以及如何判定利息與獲利的合理性。最終,根據修法後的規定,考量當事人的權利與法律效果,提供清晰的解釋與建議,適合需要了解相關法律問題的人士參考。
Thumbnail
本文探討法人股東在其指派的董事遭無正當理由解除職務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公司法第199條及相應的判決,未經正當理由解任的董事和監察人有權請求公司賠償因解任所造成的損失,包括未獲得的報酬等。此外,文章也解釋法人股東與其指定代表人之間的報酬歸屬問題,強調解任行為的法律後果及賠償責任。
Thumbnail
對外演講講到契約時,我都說簽契約前一定要仔細看,因為一旦簽了就成為你和對方之間的遊戲規則,原則上不能反悔。上個月有朋友問:簽了不公平契約,簽了真的只能認了嗎?這是個好問題:簽了不公平契約後真的只能認了嗎?法律上沒有任何辦法嗎?
一、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100萬元,陳述111年2月1日丙向甲借貸100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借期一年,已逾清償期猶未償還,為此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已免除丙之債務,且乙不負連帶責任。(50%) 1、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丙之債務已消滅,故甲之請求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貳、申論題(70分) 一、甲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乙。 (一)其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甲再將B屋(不包含A地)移轉予丙。 (二)其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在A地上興建B屋。 (三)其後甲將A地出售並移轉予丙,两在自己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問:在上述各種情形中,若甲對乙之
Thumbnail
遭員工背叛、遭親人背叛,導致委託人本人受到損害,是否有刑事責任呢?本篇文章即以土地借名登記案件為例,佐以法院實務見解,分析和說明刑法上的背信罪。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及例外)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張先生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棟房屋,並將該房屋出售給李小姐,房屋買賣完成後,土地所有人王先生認為原租賃契約是租給張先生而非李小姐,因此要求李小姐拆屋還地。李小姐則認為,根據民法第426條之1,租賃契約應對她繼續有效。那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Thumbnail
案例: 甲委託乙出售○○市○○段000土地,並簽訂土地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乙找到有意購買土地的丙,媒介促使土地成立買賣契約,依據約定,甲、丙應分別給付乙新台幣各100萬元之報酬,但甲、丙間於成立契約後因丙貸款成數不足,遂達成和解並解除契約。甲、丙一再藉故拖延、拒不給付報酬給乙,乙一狀告上法院。
Thumbnail
本文探討甲乙雙方的契約問題,區分消費借貸與投資的法律性質。案例中,甲借款予乙及其後的投資安排引發爭議。透過民法相關條文分析,討論雙方的約定是否屬於合法契約,以及如何判定利息與獲利的合理性。最終,根據修法後的規定,考量當事人的權利與法律效果,提供清晰的解釋與建議,適合需要了解相關法律問題的人士參考。
Thumbnail
本文探討法人股東在其指派的董事遭無正當理由解除職務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公司法第199條及相應的判決,未經正當理由解任的董事和監察人有權請求公司賠償因解任所造成的損失,包括未獲得的報酬等。此外,文章也解釋法人股東與其指定代表人之間的報酬歸屬問題,強調解任行為的法律後果及賠償責任。
Thumbnail
對外演講講到契約時,我都說簽契約前一定要仔細看,因為一旦簽了就成為你和對方之間的遊戲規則,原則上不能反悔。上個月有朋友問:簽了不公平契約,簽了真的只能認了嗎?這是個好問題:簽了不公平契約後真的只能認了嗎?法律上沒有任何辦法嗎?
一、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100萬元,陳述111年2月1日丙向甲借貸100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借期一年,已逾清償期猶未償還,為此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已免除丙之債務,且乙不負連帶責任。(50%) 1、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丙之債務已消滅,故甲之請求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貳、申論題(70分) 一、甲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乙。 (一)其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甲再將B屋(不包含A地)移轉予丙。 (二)其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在A地上興建B屋。 (三)其後甲將A地出售並移轉予丙,两在自己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問:在上述各種情形中,若甲對乙之
Thumbnail
遭員工背叛、遭親人背叛,導致委託人本人受到損害,是否有刑事責任呢?本篇文章即以土地借名登記案件為例,佐以法院實務見解,分析和說明刑法上的背信罪。
Thumbnail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中,討論了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第1、2、3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Thumbnail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及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