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吃案」這幾個字,在這幾天大量出現在媒體上,令人不得不多看一眼。吃案這兩個字,在法律的概念上通常是指,有當事人向公司或事業單位性騷擾申訴窗口提出性騷擾書面或口頭申訴,但之後無聲無息,或甚至被冷嘲熱諷。 但是,看到「當事人向部門主管表示被性騷擾,部門主管吃案」這樣的媒體報導,開始令人產生一些疑問。 當事人向部門主管表示他/她被性騷擾了,如果這位部門主管是公司或事業單位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裡面所規定的正式受理窗口,不論當事人是以書面或用口頭,如果這位主管置之不理,或甚至冷嘲熱諷,這用“吃案”來形容當然非常貼切。 但是,如果這名主管不是公司或事業單位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裡面所規定的正式受理窗口,聽到部門同事反映受到性騷擾,然後置之不理或冷嘲熱諷,這真的可以定位成“吃案”?恐怕有討論的空間。 另外,也有人認為,性平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以,部門主管聽到部門同事反應受到性騷擾,雇主已經違反這個性平法的規定。但是,參考性平法第3條裡有關雇主的定義:「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部門主管真的可以直接定位成雇主?其實也是有討論的空間。 所以,這件事本身其實可能不存在所謂吃案的問題。但是,主要問題在於,部門主管在接到部門同事反映他受到性騷擾,沒能建議他/她向公司或事業單位的性騷擾申訴窗口進行正式申訴,反而冷嘲熱諷的做法,的確缺乏足夠的性平意識,有需要找包括律師在內的專業人士進行進一步的性平教育的高度必要性。 性騷擾防治體制及內部規定的建立,不只是稍具規模的公司或機關組織必備的功課,也是上市櫃公司ESG報告書揭露事項裡有關社會議題(S)的重要揭露對象之一,除了性騷擾防治內規外,也通常會揭露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情況的彙整資訊。 性騷擾案件,性質上容易成為新聞媒體焦點。不論是現在正在新聞媒體焦點上的組織體,還是一般的上市櫃公司,都應多花些心思留意如何因應這個議題。否則,這不只是成為ESG報告書揭露對象而已,還會被透過媒體渲染,變成大家吃飯聊天的話題,重創形象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