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樓社區的住戶甲,覺得大樓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做得非常差,他卻還要繳管理費讓他難以服氣。於是向法院提告請求退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住戶可以自由退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嗎?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俗稱住戶大會。
大樓社區之住戶,為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大樓住戶,為增進社區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遵守之事項即為「規約」。為執行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及大樓的管理維護工作,即由管理委員會此組織負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住戶即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而未有住戶得拒絕加入或退出的規定,是有意省略的立法,以達強化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住戶居住品質的目的。若區分所有權人得憑己意任意加入、退出,將難以維持共同的生活品質,無從管理、維護公寓大廈,造成公共事務不能處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此組織之目的與民法上社團之目的並不相同,區分所有權人不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條之規定,請求退出。
案例中的住戶甲,請求退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理由。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字第4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