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8|閱讀時間 ‧ 約 25 分鐘

勞動契約 怎麼判斷?

    3月份邀約授課單位要我分享勞動契約。

    通常我會先跟邀約單位先聚焦,是要講什麼?

    1. 勞動契約分辨與屬性?
    2. 勞動契約條款設計?
    3. 要約及要約引誘?
    4. 還是附合契約?

    其實,事業單位從徵才召募開始就已經進入與適用相關法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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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之定義是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但是勞動契約採實質認定

    • 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等不同勞務契約類型,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 勞動部已於108年11月19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明示從屬性特徵之各項要素,以協助契約當事人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予以釐清、判斷。

    對生活的觀察與人的關懷,就會看出問題!

    我自己也是要按行程東奔西跑的,常常在小7利用空檔休息與看資料。

    在小7可以看到非常多在"面試"跟"保險業務員在跟消費者談保險"。

    保險業務員跟公司是什麼契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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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50128739號函》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事業單位間勞務給付之性質,如有爭議,應依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判斷之。
    • 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略以,勞務給付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諸如與人的從屬性(或稱人格從屬性)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係,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以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
    •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其類型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其選擇之契約類型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事業單位間是否為勞動契約,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投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文所例示之二項判斷標準。
    • 其中「勞務給付方式」除工作時間外,應輔以該號解釋理由書所載明「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條」作為判斷標準。
    • 「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係指報酬給付方式有無底薪及一定業績要求
    • 前開從屬性特徵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作綜合考量,非由單一情事判斷其從屬性程度之高低,且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援引認定渠等業務員為受僱者,

    惟若該保險事業單位訂有工作規則、管理規章、考核辦法等規定適用於保險業務員者,自應併為考量有無呈現從屬性特微,以判斷其從屬性之高低。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時期以88年台勞資2字第 0049975號函釋》

    • 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判斷爭議雙方從屬性程度之高低;

    《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347 號判決》

    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1)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4)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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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結

    一個職類就契約實務屬性判斷就不是很容易,更何況是文字條款的設計呢?

    所以,各階段的合約設計都有要解決與處理的考量點。

    就是到底解決要什麼問題?才是核心。不是抄也沒有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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