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邀約授課單位要我分享勞動契約。
通常我會先跟邀約單位先聚焦,是要講什麼?
其實,事業單位從徵才召募開始就已經進入與適用相關法令了!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
契約自由原則
,約定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等不同勞務契約類型,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明示從屬性特徵之各項要素,以協助契約當事人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予以釐清、判斷。我自己也是要按行程東奔西跑的,常常在小7利用空檔休息與看資料。
在小7可以看到非常多在"面試"跟"保險業務員在跟消費者談保險"。
保險業務員跟公司是什麼契約關係呢?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事業單位間勞務給付之性質,如有爭議,應依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判斷之。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事業單位間是否為勞動契約,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
,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例如按所招投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文所例示之二項判斷標準。
惟若該保險事業單位訂有工作規則、管理規章、考核辦法等規定適用於保險業務員者,自應併為考量有無呈現從屬性特微,以判斷其從屬性之高低。
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1)人格上從屬性
,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
(3) 經濟上從屬性
,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4)組織上從屬性
,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一個職類就契約實務屬性判斷就不是很容易,更何況是文字條款的設計呢?
所以,各階段的合約設計都有要解決與處理的考量點。
就是到底解決要什麼問題?才是核心。不是抄也沒有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