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勞動節剛過,很多人又提出公教也該放假。本來勞動節不是勞工節,所有勞動者都應該放假。而教師面臨的問題更嚴重,教師不是勞工,不受勞基法保護,政府就是最大尾的慣老闆。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而教師加班從來沒有加班費。如果依照勞基法,包括導護(半小時-1小時)、晚上開班親會(2-4小時)、假日開校慶運動會(6-8小時)、假日協助辦理市府各項活動競賽(4小時以上)等,都超過半小時,應給與加班費,但政府一律以補休或記嘉獎處理。
但實際上教師極少請滿事病假,更不用說休完補休。事病假以一年內計算,補休以兩年內有效,期限到就歸零,所以這些加班補休,基本上等於沒有用,加班等於做白工。
根據勞動部說明,勞工加班也可以補休,但必須是勞工自己有意願選擇補休,雇主不可片面要求勞工以補休替代加班費。教師被強制加班、並強制接受虛渺的補休,在在都違反勞基法對勞動人權的主張:
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但是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