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求職者到職時遇到雇主要求簽約保證要做滿幾年才可以離職,否則就要賠償違約金。這樣的約定究竟是否合法呢?如果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合法有效,沒做滿最低服務年限就離職,而雇主要求的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以下這篇文章會逐一說明。
由第一項規定可知,必須符合兩項條件之一,雇主才可合法要求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 雇主出錢為員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
- 雇主提供合理補償,換取員工服務一定年限。
關於專業技術培訓-須和培育、提升員工專業技術具有高度關聯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號判決指出:
「專業技術培訓」,必須確實屬於從事專業工作所需要之專業技能,而非僅是一般的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例如認識企業文化、熟悉工作環境、業務內容或公司規章),因為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和勞工個人專業技能關聯性較低,且為雇主進行人事管理成本的必要投資,難認屬於「專業技術培訓」。因此,如果雇主負擔費用提供的培訓課程,和員工的專業技術關聯較低,無法被認定屬於專業技術培訓,則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就會因此無效。
實務上曾被法院認可屬「專業技術培訓」,包含:航空機師、健身教練、離岸風機運轉維護技術、主播培訓、美容師等。
關於合理補償-必須是針對「最低服務年限」而給付:
雇主既然要求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限制員工轉職的權利,當然得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提供補償,不可以其他項目的津貼混充。例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03號民事判決中,雖然雇主對於員工提供較優的待遇,但這些優惠待遇是針對外派人員的津貼,不是針對最低服務年限而設,加上雇主未另外提供專業培訓,因此該案中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被認定為無效。
建議雇主提供合理補償時,除了應該在契約上清楚載明外,在每月發放薪資時,也應在薪資明細上分開說明。至於什麼樣的補償算是合理補償?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實務上曾被認定屬於合理補償的案例,其補償金占底薪的比例從7%~逼近50%都有。最終仍由法院參考雇主投入的培訓成本、約定的服務年限長短等因素綜合考量。
*小提醒:依照條文的規定及
勞動部的說明,「雇主付費提供專業培訓」和「提供合理補償」只要擇一即可,不以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為必要。當然,如果雇主能夠同時提供這兩項,對於員工而言會更好。
附加條件-須具備合理性、必要性:
最後,縱使雇主有付費提供專業培訓或提供補償金,也不代表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就一定有效。法院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綜合考量雇主投入的培訓成本、人員的替代可能性、補償金數額、約定的服務年限長短等因素,判斷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合理。如果無法通過最後合理、必要性的審核,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也會被認定無效。
如果因為不可歸責於員工的原因,導致勞動契約在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員工不須負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訓練費用的責任:
如果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如果雇主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員工可以依
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實務上法院會考量社會經濟狀況、雇主受到的損害、員工獲取的補償金與違約金數額是否相當等因素,酌定合理的違約金數額。
如果已經部分履行最低服務年限義務者,可以額外援引
民法第251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畢竟如果不論任職期長短,一有提前終止契約的情形,一律給付定額違約金,也不公平。這種情況下,法院大多會依違約期間(剩餘未履行的期間),按比例計算違約金。
總結:
- 只有在(1) 雇主出錢提供專業培訓「或」提供合理補償,且(2)最低服務年限整體約定內容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時,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才會合法有效。
- 在最低服務年限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當員工故意使勞動契約在約定年限屆滿前終止,員工就必須負擔違約責任。
- 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員工可以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以上說明,希望能讓各位對於最低服務年限有更多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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