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要跟大家釐清的就是刑法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有2種!跟斯斯有2種一樣,
但跟BNT有2種但只有1種有量產不一樣,
妨害名譽罪主要分為誹謗和公然侮辱2種。
誹謗規定在刑法第310條,
這條處罰的是散佈未經合理查證的不實事實而損害某人的名譽,
或者是散佈真實的事實而損害某人的名譽,
但這個真實的事實與公共利益無關。
公然侮辱規定在刑法第309條,
這條處罰的是在公然的場合(包含網路上)對某人謾罵,
這種謾罵是沒有指摘事實的亂罵,
例如常見的罵幹你娘等。
誹謗和公然侮辱的最大區別就在這裡,
就是你究竟有沒有指摘一個具體事實,
如果你講的是一個事實,例如某A販毒,
就是誹謗。
如果你講的是一個抽象的謾罵,例如某A我幹你娘,
就是公然侮辱。
但是許多的法官和檢察官認為妨害名譽是違憲或應該除罪化,
所以要告妨害名譽罪,其實不簡單,
實務上法官、檢察官會傾向除了明確的案件,
只要有一點模糊空間,就會判無罪或不起訴處分。
尤其,在刑法第311條規定有誹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
其中為自衛、自辯、保護合法利益,
或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
是最常見的阻卻違法事由。
這個阻卻違法事由從法條規定,
原本只適用在誹謗,但近年的發展中,
公然侮辱罪也開始有人用一樣的標準去處理。
所以,除非很明白的,
指摘一個明顯虛構的事實且未經合理查證,
或是單純未摻雜任何事實的謾罵,
否則其實在實務上很難構成妨害名譽罪的。
如果,人家是對你寫的文章去嘲弄、酸、諷刺,
而沒有虛構你什麼事,本來就是不會構成誹謗罪。
縱使人家在嘲弄、酸、諷刺的過程辱罵三字經,
因為明顯的是在評論你的文章,
是的,嘲弄、酸、諷刺本身也是一種評論,
可能也會被認為是適當的評論,而不會構成犯罪,
(這部分有2派見解,就看運氣了)
敢寫就要有被酸、被罵的準備。
(還是要強調,
如果未評論而單純的謾罵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
而上面已經提到,法官、檢察官對這個罪的基本態度,
那你如果還想大肆提告,
一次提告幾十人,
然後裡面還包含很多看起來就不是犯罪的酸諷,
只會被認為是在濫訴,
要想法官、檢察官認真對待你的案件,就會很困難。
所以結論是,拜託不要濫訴,
司法資源很有限,
院檢現在不能開庭、案件結不掉,
壓力都很大,更不會有心思處理你的濫訴。
要提告請務必找律師幫忙,
律師也請務必整理戰場選出真正有可能構成的來告,
否則,你被不起訴也是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