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師因為近日兩樁虐貓案而大聲疾呼
修法,同時具體提出四個要同意,陳述方式還搭上公投順風車:
「請支持修法,將虐待寵物入刑罰。」
「請支持修法,提高虐待動物致死的刑責。」
「請支持修法,虐待寵物應賠償精神慰撫金」
「請支持修法,另外擴增員額,設置動物保護警察。」
四個我都不同意。當然不是我認為虐待動物不需要被遏止,只是這位律師提出的方案不好,而且副作用很多,不能同意此案。身為律師,寫條文這麼粗疏,罔顧執行效力和衍生後果,發出這種呼籲,應該不是基於律師的身份,而是網紅的身份吧。
傷害動物的現象的確必需減少。但是一切的措施都有合適的方法,也有不適合的。這位網紅提倡修法處罰虐待寵物,我認為不合適,因為擴張公權力從來都不是矯治任何社會現象的第一選擇。只不過訴諸法律,甚至加諸刑責,符合很多人的情感期待:做壞事的人應該被處罰。但是這個處罰由政府來幹,通常效能低而且彈性更低。政府是一個效能很差的執行單位,因為太大了、要管的事又多,如果不重要也不緊急,往往得先放一邊。另一方面,只因為政府有權力,又有稅金,就要它管所有人民自己管不來的事,也是濫用公權力。
《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是一本很棒的書。如果你不能理解為什麼食用動物和寵物被混為一談,且不論道德層面的矛盾,在公權力一旦進入執行,定義非常重要。非常重要。那會涉及公權力的擴張範圍。經歷過白色恐怖的國家,和眼睜睜看著言論箝制如何傷害社會的人,應該要對公權力擴張更敏感才是。
寵物是非常私領域的規範對象,用法律以外的手段來保護牠們,比立法強制動用公權力更合適。何況,寵物和流浪動物只有一線之隔,而這層分別隨時可能因為飼主或其他人類行為而改變。嚴格定義寵物身份,會造成不受寵物身份保護的流浪動物的處境更窘迫。而如以物種定義寵物,就會面臨牲口養殖屠宰的尷尬問題。
只要想動用公權力,這些定義都無法避免。不要逃避。為了你想保護的弱小生命,不要逃避面對執行上的困境。
律師專業的知名網紅倡議動物保護,如果真心認為公權力應該介入,不如把法條擬出來。但在修改那份情感澎湃、執行困難的修法宣言之前,務必納入以下面向:
一、考慮寵物身份定義,同時不要因此讓流浪動物的處境因為被排除在外而變相承受所有傷害。
一旦有了身份的法律保障,就會排除身份不受法律保障的個體。如果不能理解,想想同性婚姻入法前的同性伴侶:
婚姻身份是一種受法律保障的特權,不能結婚的他們就會被剝奪權益。寵物也是人類賦予動物的特權,野生動物、流浪動物、牲口都沒有這重待遇,如果還有
法律以寵物為特殊保障對象,就更加重了動物之間的不平等。我想,重視動物權益的人,也不會漠視人類造成的動物不平等吧。更何況居住在人類社會周邊的流浪動物,通常會因為寵物身份的重要性提升,加速被人類撲殺。任何微小的
疾病、
疑慮或
衝突都可能像火柴一樣被擲向欠缺身份的游離個體,就因為牠們不是「我們」的一份子,可以獵巫。這就是動物不平等最直接的後果,而且這後果也是由動物承受。
二、合理區分食用動物和寵物這兩種人類飼養動物的情境,以免寬嚴不濟,造成食用受虐動物就能免責的輕鬆脫逃處境。
試想,一個虐貓者,殘忍地殺害一隻貓之後,只要吃掉部分貓屍,就可以拿食用為理由逃過一條以寵物為保護範圍的刑責。對能夠殘虐貓咪的人而言,吃一口不難。
所有動物都可以食用,所有動物也都有情感陪伴功能。這位網紅把陳述放在寵物,格外容易失焦,所以一定要提出定義問題。寵物身份不應該是焦點,否則又進一步把人類的物種歧視包裝成動物權益的新階級。誰有資格決定哪隻動物更該死呢?
一樣是殺死非人動物,在沒有
電宰的情況下,貓鼠、雞犬與豬牛,都會因為人類的殺害而痛苦死亡。避開寵物這個範圍,直接討論刻意傷害、非必要受苦,會比較能處理大家最不希望發生的現象。一樣的關懷,把焦點放在非必要的虐待上,對動物保護的效果應該會比較好。至少有犯意和必要性可以追究。想想不小心被坐成一灘綠泥的蠶寶寶好嗎?寵物和可愛動物最容易引發爆棚的愛心沒錯,但法律討論的是犯意跟必要性。養在家裡的蠶寶寶完全不是經濟動物,比較接近寵物。誰沒有不小心傷害過自己餵養的蠶寶寶呢?
這時候還需要回頭來檢查商業飼養的食用動物福祉問題。我不願意談物種,因為貓狗豬雞都可以是寵物,也可以是食用動物。老實說,在現實生活裡,雞最常同時具備雙重身分,幾乎以生命的不同階段在轉變身份。單一動物的身份也會改變,因為這是人類賦予牠的功能屬性,不是牠的本質。
倡議修法之前,不討論這些執行上的問題,是理盲情濫。真的要修法,你打算怎麼定義「虐待」、「殺害」、「寵物」?修法之前不可能逃避這些問題,愛心爆發也沒用。為了你想保護的弱小對象,不要逃避這些執行面問題。更不要得過且過,能滿足報復情緒就行。能有效懲罰惡行的法律,通常都會順便濫殺無辜,法律有副作用。
三、仔細辯證虐待和殺害,以免促使加害者為求避免犯罪被求刑或求償的風險,從虐待動物者,成為殺害動物者。
虐待動物其實跟強姦非常像,往往是加害者在有利於自身安全的隱蔽環境裡,殘忍地傷害無力逃脫的被害者。所以一旦加害行為有刑事責任或附帶民事責任,對加害人最有利的做法會是殺人滅口、毀屍滅跡。法律的恫嚇效力,可能導致對被害者最糟糕的情況。法律不只有恫嚇力,還有副作用。這些罪行的隱蔽性,能引發法律最強的副作用。所以強姦罪不判極刑,不是為了保護加害人,而是為了保護被害人。報復性懲罰,還有恫嚇,都只是觀眾的心理期待,對降低傷害往往沒有幫助。但整個社會真正需要的是降低受害者所受的傷害。觀眾心中的正義在這裡,價值遠比不上受害者的性命,否則太可怕了。
基於這些考量,我認為公權力介入,不是虐待動物問題的最佳解。另外,跟動物無關,而是公權力最好不要隨便介入市民社會的問題。畢竟公權力連市場失靈都治不了,期待它能對抗心理變態這種偶發個體,是不是太抬舉它了?政府也不是人民的保姆,何苦?
把「可愛動物」抽換成其他能
引發人民情緒的東西,人都容易陷入跟虐貓虐狗事件一樣的情濫理盲裡頭。例如公投,以及被政治人物因為自己立場和聲勢調度的宣傳言論。我們真正需要的是降低傷害,提升效益,不是懲罰你自己討厭的人。
思考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