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事保證契約是什麼?
所謂的人事保證契約,主要發生在公司招募員工時,為了確保員工A在任職期間若因職務上的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害,而應負起賠償責任時,由保證人B代負賠償責任的契約(
民法第756-1條第1項)。
舉例:保證人B作為會計人員A的人事保證人,而會計人員A侵占公司財產,則公司便可以向保證人B請求賠償。
貳.如何有效簽訂人事保證契約?人事保證契約內容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二.保證範圍:保證範圍以「職務上之行為」為限(
民法第756-1條第1項)。例如:會計人員錯誤給付款項予供應商、員工不當操作機器造成機器毀損等。
三.保證責任金額上限:保證人負賠償責任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保證人的賠償金額,以被保證人(員工)當年度可得的薪酬總額為上限(
民法第 756-2 條第2項)。
四.保證期限:
- 人事保證契約的期限一次最長3年。
若超過3年,縮短為3年。但當事人可以更新期限,延續保證的效力(民法第 756-3 條 )。
- 如果沒有訂立期限,保證人可以隨時終止人事保證契約。
由上可知,雇主對於人事保證契約的內容必須好好規劃,才能確保人事保證契約能發揮原有目的。
參.簽訂人事保證契約後,雇主應該注意哪些事?
-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雇主必須立即通知保證人,否則保證人的責任有機會得以減經或免除:(民法第756-5條)
1. 雇主依法可以終止僱傭契約,且該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責任之可能。
2.員工因職務上行為而應對雇主負損賠責任,且雇主已對員工行使權利。
3.員工職務變更,使保證人的責任加重或難以注意。
- 另外,雇主也不能因為有保證人的存在就鬆懈對於員工的選任或監督,否則保證人的責任也有機會得以減輕或免除(民法第756-6條)
- 雇主對於保證人的請求權時效只有兩年(民法第 756-8條 )。
肆.如果雇主因為員工無法找到人簽署人事保證契約,就終止勞動契約、拒絕聘用,合法嗎?
此時要依實際個案情況(雇主與員工是否已經成立雇傭契約、雇主要求提供人事保證的時點)據以判斷。
因為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雇傭契約一定得要簽訂書面,所以關於勞動契約就回歸民法第153條規定,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重要之點(服勞務、給付薪酬)達成合意,雇主通知聘用,且員工答應到職時,雙方便成立勞動契約(即便勞工尚未實際報到工作)。此時,除非雇主有勞基法所定的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勞基法第11、12條) ,否則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假設雇主是在雇傭契約成立後,才要求提供人事保證,而員工拒絕提供時,雇主也不能因此終止雇傭契約。
不過,如果雇主是以員工提供人事保證作為雇傭契約的生效要件之一,在員工滿足生效要件前,雙方尚未成立雇傭契約。此時員工若無法提出人事保證,則雇主可以拒絕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