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一年有30天半薪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一年是有30天病假可以有半薪,而在請病假期間如果遇到例假日、休息日時,要怎麼計算呢,依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行政函釋意旨如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內政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行政函釋解釋意旨:「本部 74.05.13 (74) 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函釋講的是什麼意思呢?
30天內只能計算工作日
也就是說30天內病假要跳過例假日、休息日,直到病假請到30天,例如小美要請病假30天,則小美此時計算病假方式則是週一至週五為病假,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一週僅有5日病假,以此計算直到病假請到30天。
第31天開始依曆計算
而第31天以上的病假,依函釋解釋,如果以請完30天病假,又再一次請30天以上病假的話,則可以直接以日曆日計算,也就是說不跳過休息日、例假日,例如小美要請病假60天,前30天的病假則小美此時計算病假方式則是週一至週五為病假,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一週僅有5日病假,以此計算直到病假請到30天,而第31天至第60天的病假則直接周一至周日計算按日曆天,數到第60天即可。
「同一事由」
勞動部在112年5月1日發布最新函釋(
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2號函),除了在重申解釋表示是30日病假使用完,是再一次請30天以上的病假才可以遇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並表示所謂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 續超過 30 日以上之計算,以勞工提出之假單請假期間為據,
惟請假證明所載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勞工連續二次以上請假期間者,
得合併計算;亦即於計算 30 個工作日後,自第 31 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
舉例來說,大壯跟老闆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及週日為休息日及例假。大壯因癌症進行治療,其就醫證明所載治療休養期間為 3個月,該勞工每週提出「週一至週五」之病假假單,連續提出 10 週,如就醫證明所載 3 個月之治療休養期間含括該勞工所提出之連續 10 週病假假單,則雇主得自第 1 張假單開始,計算 30 個工作日後,自第 31 日起,依曆計算病假期間。
思考一下
勞動部在新的函釋中解釋同一事由請病假者,分段請假的話,連續二次以上請假期間,可以將例假日、休息日合併計算,那如果是不同事由呢?勞動部並沒有解釋道這個情況。
那如果是不同事由需要再一次請病假30天以上的話,要如何處理呢?
1.再一次請30日以上病假
這種情形時,當然就可以依照內政部的函釋,是可以將休息日、曆假日、國定假日合併計算,也就是說自第 31 日起,依曆計算病假期間。
2.分段請假(例如提出「週一至週五」之病假假單,連續提出 10 週)
這種情形則不是這次勞動部函釋所解釋的範圍,所以在給假時,還是必須依照所請假單處理,也就是不能合併計算,只能算週一至週五的病假,例假日、休息日還是必須給薪。
在超過一年30天病假的部分,勞動部的解釋看起來並沒有解決到全部的問題,看起來反而是留了一個問題沒有處理,勞動部雖然在請超過30天以上病假的問題中採取中立的角度讓雇主可以減少給付無法提供勞務的勞工的例假日休息日工資,但僅處理了同一事由的情形,讓同一事由的病假就算分段請,還是可以合併計算不用給付例假日休息日工資,但只要碰到不同事由的話,就會看到問題還是存在,在勞動部未修法令或發表新的函釋前,雇主可能還是要留意應該要如何處理不同事由的病假,再請30天以上時留意例假日、休息日的工資應如何給予,避免遭受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