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資遣,其實最重要的可能不是「資遣事由是否存在」、「資遣程序是否合法」,而是資遣費的計算到底是否正確,畢竟不是每個工作都有進行訴訟以爭取、維持工作權的實益,但無論如何資遣費至少都要拿到手。不過,調解實務中還是很多民眾(勞、資雙方都是)不了解資遣費計算的規範,所以讓我來手把手的帶你各位了解計算過程吧。
勞資爭議調解的時候,常常有民眾會表示:「委員我不會算資遣費,你幫我算。」,面對這樣的請求我大多數是拒絕的,理由如下:
我可以現場手把手的教你怎麼算,等你算完再幫你驗算,但我堅持不能直接幫你算;其實勞動部有提供勞動部試算系統,點一點就可以得到得答案了,所以不要再叫我算啦~
順便提一下,勞工可以不懂怎麼算(用系統計算),但人資夥伴還是應該了解相關規範與計算邏輯,這是對自己職業的一種尊重。
實際操作:
科技始終來自於惰性,有系統就儘量使用系統吧~
我國於94年7月1日後,將退休金制度從「確定給付制」(舊制)更改為「確定提撥制」(新制),而兩種制度的法律依據也不盡相同:
此外,勞退新制是採取個人帳戶的概念,雇主需要在勞工任職期間,每月提繳不低於薪資6%的數額到勞工個人專戶之中,因此勞工的退休金並不會因為離職而消滅。也可能是考量雇主已每月給付退休金,勞工離職所受到的損害較少,因此資遣費的計算也比較少,具體法規範如下: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讓我們一併看看舊制退休金的資遣費計算方式: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兩者的差異:
計算資遣費的第一件事,確認勞工適用的退休金制度:
此部分可以直接從主管機關說明知悉,不再贅述:
唯一要提醒的部分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範,勞資雙方能以不低於勞基法的標準先結清勞工的舊制年資,如果已經依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結清舊制年資,則資遣發生時雇主不需要再針對舊制年資部分,額外發給舊制資遣費。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先回顧一下舊制資遣費的標準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從上面的「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規範我們可以看出,舊制年資最小的單位是「月」,因此在計算時候可以直接把全部年資換算成月即可。
補充:實際上109年後到職不應適用舊制,不過系統很乖(很笨)會完全相信你的設定,使用系統的時候請注意不要點錯了
一樣先回顧一下新制資遣費的計算標準: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新制資遣費的計算標準,沒有勞基法中「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的規範,因此新制年資最小的計算單位需要精準到「日」,所以在計算時候可以直接把全部年資換算成日。
不過這邊可以稍微偷懶一點,並不一定需要非常精準地用曆日計算,而是可以便宜行事以一個月固定為30日的方式作為計算,雖然確實可能產生極小的誤差,但如果仔細看勞動部的系統,其實勞動部系統也是採相同的概念與邏輯。
覺得文章、推論太長,字太多、懶得看、只想知道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