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租房子給乙,但乙積欠多月房租且不願搬離,甲於是趁乙外出的時候將房門換鎖以及斷水斷電,甲的行為會構成刑法的強制罪嗎?
強制罪規定於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需以強暴、脅迫的方法,對人的自由有所妨害始構成。強暴行為不以直接訴諸他人為必要,間接施於物體進而影響他人者,亦可構成強暴行為,
實務見解認為,強制罪所保護的被害人的意思決定和意思行為的自由,若行為人為強暴或脅迫之行為時,「被害人不在現場」,則被害人的自由不會受到影響,即不構成強制罪。
案例中的甲,趁乙外出的時候將房門換鎖以及斷水斷電的行為,依實務見解認為,甲做這些行為時,乙並不在現場,對乙的自由未造成妨礙,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19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