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判斷「工資」的二項原則基準為:
「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
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是不是工資又與公司發放辦法特別有關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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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年終獎金被法院認定是工資:
員工手冊第四章第4.07條規定:
- 凡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年之員工,除非於僱用合約中另有約定,本公司將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之發薪日發放相當一個月基本月薪之年終獎金。
- 工作未滿一年或在年底前依3.02條規定自請辭職者,則以實際工作月數計算獎金;若於年底發薪日仍於試用期間者,則於試用期滿後發給依比例計算之年終獎金,但試用期間離職者,即不發放依比例計算之年終獎金。
法院心證與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