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在某知名連鎖KTV擔任外場正職人員的員工,斷斷續續向公司請病假6天,被主管認為他出勤不佳,降職為工讀生。
公司說法
當事人在112年6月25日表示正在勞工局處理不到班,向公司改請事假,嗣後於同年6月26至29日未到職上班,未請假,所以公司在同年6月3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之事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
員工說法
於112年6月25日與公司電話聯繫時,即表示因公司違法而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關係,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雙方意思表示差很大!會走到對簿公堂的原因,其實就是員工請假問題為導火線。
在職場上員工臨時請假是會對公司的人力調度造成困擾,可是生活中總可能有突發緊急事故需要去處理,而且人吃五穀雜糧那有不生病的?
公司有准駁員工請假的權限嗎?如果有,該怎麼判斷呢?
《勞基法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基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讓請假程序形成公司的組織文化其實很重要。
老闆請尊重員工的請假權利;員工也要履行工作的誠信義務,展現敬業度。
完善的請假程序絕對是必要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