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來回覆這個問題,大概就一句話
👉「會跟你講約聘的公司,99.99%都是爛公司。」
👉「勞工」根本不存在約聘的聘僱方式,只有定期與不定期
💬勞動基準法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只要工作有「繼續性」就只能使用「不定期契約」
所謂的繼續性,是指公司繼續營運所必需的業務,可以參照以下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20日(87)勞資二字第051472號函:
「查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定有明文。貴公司所營事業項目之一為人力派遣,人力派遣即為貴公司經常性業務,故尚不得為配合客戶之需求,而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只要「工作內容」是常態性存在的業務,就不能以定期契約僱用
按提問內容「公司說會暫時先簽約一年,之後再考慮是否續約」
👉顯然該職務是常態性業務,不然鮮少有續約可能
👉除非公司只有特定業務需要「活動企劃」,該業務結束後就不再需要企畫
❌否則當然不可以定期契約聘僱
實務中,很多公司會因應特定期間人力需求(在特定期間人力需求量較低),主張簽訂定期契約合法,這也是明顯錯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4月13日(87)台勞資二字第 013495 號函:
「查蕃茄之生產有其季節性,如貴公司確於每年之十二月至三月間收購蕃茄並需立即加工處理。該等因應此類工作所僱用之勞工得依上揭規定,簽訂季節性定期契約。另因應市場需要,從事調理食品及其他果汁之生產而召募之勞工,按果汁尚非屬不得儲存之產品,雇主得視淡旺季情形調配適當人力,且調理與生產亦為事業單位內經常性工作,尚不得依前揭條文規定,簽訂定期契約。」
還是那一句,只要是經營常態需求,就是具備繼續性,例如:
✅餐廳外場服務人員,餐廳常態需要服務人員,具備繼續性
❌聘僱的工讀生就是不定期契約人員;不能以定期契約聘僱
❌工讀生是部分工時方式聘僱,那只是雙方工作時間的約定
👉工作時間、工資給付方式的約定,並不影響契約性質
📢簡單說,定期契約只有很少數能使用、認定也相當嚴格
😅一般事業單位說定期,我們幾乎都直接先推定違法
所謂的「約聘」是公務機關專用的名詞有法依據,例如: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不要再濫用名詞啦~(常見的名詞濫用還有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