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有關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之規定,已於今(113)年8月2日正式施行。
勞動部表示,勞工年滿65歲繼續工作,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嗣後離職退保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因年金之年資採計無上限,並設有展延年金給付機制,可增進高齡勞工之老年年金給付權益。
根據勞保局的數據統計,截至2023年底,請領老年年金人數來到174.2萬人,每人平均月領年金也增加為1萬8824元,其中男性平均月領金額破2萬元。計顯示,有逾五成七退休勞工月領不到2萬元;其中,約有四成七、最多勞工月領1萬元至2萬元之間;另有約一成月領不到1萬元。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統計,去年全台各縣市人均月消費支出,台北市奪冠,平均一人3萬3730元,第二名新竹市2萬9495元,第三名是台中市,而人均月消費支出最低縣市是彰化縣,一個月1.8萬 。
由此可以發現,至少6成以上的退休勞工所領的勞保退休金不足以維持一般生活水準!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勞保年金的年資採計本來沒有上限,而且投保年資愈多,請領的年金金額將愈高。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勞保年金想要領的多,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很重要,但是在加保年資夠長更重要。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這裡要注意喔!
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採逐步提高至65歲 (113年為64歲,115年為65歲),勞工符合法定請領年齡,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換句話說,對於勞保年資不夠長又符合強制退休的員工,也是可以協商高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提繳退休金。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換句話說勞工於年滿65歲後,就算延退在職也完全沒有就業保險之保障。這樣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