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先說個故事: 有一對雙親帶著一位四歲小孩走進一間餐廳,出來接待的餐廳人員提醒這對雙親:「我們餐廳很重視顧客用餐的氣氛與安寧,餐點是現場烹調,用餐時間一般要兩個小時以上,對孩子來說可能會稍嫌壓抑。若您的孩子在用餐途中無法忍受,可以將孩子帶到我們為親子準備的休息室去,裡面有玩具、繪本等等,等孩子稍微放鬆之後,再回到大廳來。」 這對雙親說:「沒問題,我們家的小孩很有教養。」隨即入座。但還在上沙拉的時候,這位孩子就已經開始坐不住了。 最開始是小孩無聊所以問了爸爸一個問題,爸爸在划手機沒理他。 小孩以為爸爸沒聽見,一邊問一邊提高音量。 爸爸說:「小聲一點」。 但爸爸還是沒回覆他的問題,小孩只好再提高音量。 爸爸也提高音量:「叫你小聲一點沒聽到嗎?」 小孩覺得委屈,急著辯解:「可是我跟你說你都沒聽到啊。」 爸爸說:「叫你小聲沒聽到?再這麼大聲,你就不要吃了。」 小孩哭了出來。 媽媽說:「不要哭了,你看隔壁桌的大哥哥在笑你了。」 小孩哭得更大聲了。 媽媽說:「叫你不哭還哭?我數到三喔!」 這時餐廳的服務人員來到桌旁,婉轉地建議:「請問孩子需要幫忙嗎?要不要使用我們剛才提到的『親子空間』呢?」 爸爸客氣地說:「謝謝,但不用,我們在處理了。」 但這家人的音量(不只是小孩)並沒有更小些,於是服務人員再次來建議他們使用親子空間。但這位爸爸說:「小孩就是偶爾會哭啊,你們這間餐廳怎麼這樣?為什麼不尊重小孩的需求?一直要我們把小孩帶離開飯桌?你們是不是不把兒童當人看?是不是歧視兒童?我要上網爆料你們!」 經驗老道的服務人員心想:「好一個兒童人權自助餐。」 好吃又方便的自助餐。 思想實驗──交通違規的狗 可能有不少人有過類似上面那則故事的經驗,覺得這世界上許多問題都是「怪獸父母」造成的。但這種對兒童或親子的負面經驗,可能會讓讀者對兒童權利有先入為主的反感;所以在進一步討論「兒童人權自助餐」之前,我想先談動物權利作為一個平行的比喻,看能不能繞過部分讀者對「兒童權利」直覺上的反感。 首先我們先看一則思想實驗: 「湯馬森」剛從過世的主人那裡繼承了一大筆遺產,並且依照主人的遺願,牠從此不再是任何人類的寵物,是一隻自由的狗,有一個律師接受前主人的聘任,會遵照湯馬森的意願使用金錢。因為牠是自由又富有的狗,因此牠的樣子十分知名。有一天,湯馬森闖過了紅綠燈,一位動物權利團體的成員見到了,將牠闖紅燈的「違法畫面」拍照寄給警察局,要求警察按照法規處罰這隻狗。當然警察不會照辦,因為國家沒有處罰狗的法規。這位路人非常生氣,認為警察的作法是對動物「差別待遇」,他將照片貼在FB上動物權利運動團體的FB社團裡,號召要一人一信給立委,阻止社會差別待遇動物的歪風。 對動物的「正向差別待遇」 人類社會確實曾經「如對待人那般審判動物」,維基百科也記錄了很多有趣的「動物審判」,但人們現在已經不這麼做了,對這件事已經有不同的想法。 在湯馬森的例子裡,人們通常不會認為湯馬森具有「對文化規則的理解能力與判斷力」,而能夠瞭解「違反交通法規」的意義,因此人們會覺得湯馬森不必為闖紅燈「負責」。在這個推論下,我們之所以能根據動物的個別狀態而對其更友善,是因為我們將牠們視為「相較於我們(人類),更為缺乏某樣素質的個體」,才能對其採取「正向差別待遇」(系統性的優惠待遇;也可以稱為逆向歧視)的態度。這份「對於動物的友善理解」,是人類社會經過許久的發展才累積而成的。 15世紀,一隻母豬和她的小豬因殺害一名兒童而受審,後來母豬被判有罪。摘自《詹巴斯的時日之書》。Source: Wikimedia 公有領域 即使如此,仍然有一個支持動物權利的說法認為,缺乏「對文化規則的理解能力與判斷力」的動物很多,我們之所以對貓、狗、海豚等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加友善,是因為我們傾向於將這些動物「當成與我們類似或相同的生物」;在那種想法中最為極端的一類主張,就是要求給這些動物「跟人一樣的待遇」。 像對待人那樣對待動物 (換句話說也是)像對待動物那樣對待人 等等,這樣不就又回到古早動物審判那種「古老優良的傳統」了嗎?假如我們真的接受「人跟動物是完全平等的」,我們就得要接受上面的兩個命題──要是我們真的將湯馬森視為「跟我們一樣的個體」,我們有什麼理由不開罰單給湯馬森? 我有一個朋友,他跟他的狗當真可以說是「平輩論交」,狗在他家裡跟他自己的權利差不多大,所有空間都可以去,每一張床都可以躺。他跟狗之間沒有「教養」或「管教」這檔事,都是用「溝通」的,真的是蹲下去跟狗「好好講」,狗不聽他也就認了。是這麼極端的「像對待人那樣對待狗」,同樣地,他也是這樣對待人。不過,即使是像他這般極端主張要「平等對待動物」的人,我想也不會主張要對湯馬森開罰單。 綜合以上所述,有些主張動物權利的人可能同時持有這些主張: 理解/接納動物的特殊狀況(譬如「缺乏對文化規則的理解能力與判斷力」) 將動物視為人──像對待人那樣對待動物,像對待動物那樣對待人 但這兩個主張難道不是彼此矛盾的嗎? 兩種主張的對立? 在人類的教育現場也有相似的狀況。有一種主張認為我們應當「理解/接納兒童的特殊需求」,而給予其特殊的待遇(例如兒童車廂、兒童遊具、兒童福利、法律上的減刑或免責);但有趣的是,抱持這種主張的人,有時也會同時抱持「將兒童視為(成)人」的相反主張。 理解/接納兒童的特殊需求 將兒童視為(成)人──像對待(成)人那樣對待兒童,像對待兒童那樣對待(成)人 有些人主張優待兒童的理由,跟前文「正向差別待遇(系統性的優惠待遇)」動物的理由一樣,將小孩視為「相較於我們(成)人更為缺乏某樣素質(如判斷力)的個體」,給予他們「正向差別待遇」。 然而若是持這個推論,對那些不打算「將兒童視為(成)人」的人來說沒什麼問題,但對同時抱持這兩種主張的人來說,在這裡就有了矛盾。 放任、優待與過度保護 無論如何,假若像本文一開始的故事那般,在兒童有特殊需求的時候,照顧者主張「兒童就是這樣那樣」(比方說容易吵鬧),要求社會要接納兒童的特殊需求;但在社會根據兒童的特質(比方說容易吵鬧),要求保護、管制或禁止兒童時,卻又主張應該要「將兒童視為(成)人」,這豈不是「兒童人權自助餐」嗎?說是「兒童人權」自助餐,但其實並不總是從兒童需求的角度出發,而比較是從照顧者自身的便利出發,本質上只是「照顧者(家長)管理兒童自助餐」罷了。 「兒童缺乏判斷力或抽象思維能力」到底是不是充分的理由,來支持成人採取「保護兒童」與「基於兒童利益而限制兒童自由」的「正向差別待遇」呢?這個理由看起來似乎有足夠的正當性,但這些行動與「妨礙兒童發展」之間的差別是那麼難以辨識,這是不打算「將兒童視為(成)人」的人要慎重思考的問題。 無論如何,我認為持這個主張的人,得要先正視「他們是對兒童採取「差別待遇」態度(無論是否為正向)」的事實,才有可能阻止自己跨越「限制/限制兒童自由」的界線。 其他可能的關係型態 難道我們只能在「優待兒童(但也是差別待遇兒童)」跟「把兒童當成(成)人」之間二選一嗎?除此之外,有沒有其他可能的關係型態,能夠存在於(成人)社會跟兒童之間呢? 歷史上曾經被視為「缺乏判斷力或抽象思維能力」的族群有很多,比方說以白種人為主的社會曾經以為黑人的智商比較低,以男人為主的社會曾經以為女人的智商比較低。無論這些主張是不是「事實」,至今許多人已經不再能接受用這種理由,來支持「黑人的自由可以被管理或限制」、或者「女人要(被)教」了。 雖然兒童與照顧者之間仍然有難分難解的「權利/責任」關係,但從這些曾被視為「不完全的人」的族群漸漸被視為「完整的人」的歷史,或許我們能找到一種嶄新的、成人社會與兒童之間的關係型態。 有一些極端主張「將兒童視為人(而不是「成人」)」的兒童權利運動者,會反對「兒童友善車廂」這種「針對兒童需求/特質」的作法,認為這樣的作法反而會穩固對兒童「差別待遇」的社會慣習,比方說滿足了部分成人「眼不見為淨」的念頭。他們可能會這麼主張:「真正的友善,是將兒童的樣貌當成『人類群體內的一種差異』,在日常生活中接納,而不是將兒童隔離在日常之外。」 在歷史上,主流社會曾經接納過許多不同群體的特質,將他們視為「人類群體的內部差異」,而不是「(主流)人類群體外的不同」;而將兒童的特質視為「人類群體內的差異」,而不是放大「兒童特質與成人社會的不同」,我想是一條我們能夠選擇的路。 延伸閱讀: 日常的教育現場:你的拒絕是我的坎坷 為你好、為我好?談教育現場的真實利益 編輯:宅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