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剛入境就落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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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外勞來一天就被接走落跑 雇主嘆台灣是逃跑天堂:有車號也無法報警。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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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規定

👉就業服務法 第 5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107 年 6 月 4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6159 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

本部將依書面通知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構成要件、通報主體、認定及處理原則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

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構成要件、通報主體、認定及處理原則

一、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6 條

「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構成要件:

💪(一) 「連續曠職 3 日」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請假、報備而於實際應工作日連續曠職 3 日而言。

💪(二) 「失去聯繫」指下列情況之一:

1、雇主、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無法確切掌握外國人行蹤,即便外國人以單向、雙向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雇主,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外國人本人或無法掌握外國人行蹤以盡管理照顧之責。

2、外國人雖經同意安置或通報住宿地點變更,惟未居住於安置單位或通報住宿地點,使安置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

💁外國人離開雇主處之 3 日內已向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地方主管機關、本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

💪二、本法第 56 條「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通報主體及處理原則:

(一) 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雇主處所或雇主委託生活管理處所發生者:

外國人符合上開「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構成要件,應由雇主依法辦理通報;另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連續 3 日失去聯繫者,亦應由雇主辦理通報:

1、入國未滿 3 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

2、聘僱許可期間賸餘不足 3 日。

3、轉換雇主期間或依法令應出國而尚未出國期間。

4、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期間,且雇主未要求提供勞務。

(二) 外國人於本部備案之安置單位發生者:

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規定,安置單位發現外國人有行蹤不明

(即連續 3 日失去聯繫)

之情事,應即通報本部、地方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行政院公報 第 024 卷 第 103 期20180604 衛生勞動篇

(三) 外國人離開雇主處所,於第三人處所(含外國人自行居住)發生者:

1、通報主體:

外國人於第三人處居住(含外國人自行居住)有連續 3 日失去聯繫者,雇主或安置外國人之第三人知悉或發現後,應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進行調查。

2、主管機關處理原則:

(1) 雇主通報:

💁1 雇主通報外國人已至第三人處,且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

a、本部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安置外國人之第三人是否已通報住宿地點變更,第三人未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者,即屬行蹤不明,本部應依雇主通報及本法第 73 條第3 款前段規定廢止外國人之聘僱許可

第三人已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者,本部應通知外國人最近一次變更住宿地點之地方主管機關至該住宿地點實地訪查確認

b、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本部上開通知後,應參照「執行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實務要點」規定辦理。

訪查未遇外國人,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相關規定,以書面命外國人於 3 日內至地方主管機關報到。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訪查表、通知外國人報到之公文書及送達證書等具體調查結果函知本部。

c、地方主管機關訪查未遇外國人本人,且外國人未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報

到,則視為構成連續 3 日失去聯繫,本部應依本法第 73 條第 3 款前段規定廢止聘僱許可。

地方主管機關訪查遇見外國人本人或訪查時雖未遇見外國人本人,嗣後外國人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報到,視為不構成連續 3 日失去聯繫

💁2 雇主通報時未告知外國人已至第三人處:

a、本部依本法第 73 條第 3 款前段規定廢止聘僱許可,嗣後外國人或安置外國人之第三人反映外國人已安置於第三人處,且已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住宿地點變更,地方主管機關及本部應依上開○1 調查程序進行調查及認定。

b、調查結果未構成連續 3 日失去聯繫,本部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18 條規定撤銷上開廢止聘僱許可處分;調查結果構成連續 3 日失去聯繫情事時,本部應維持原廢止聘僱許可處分。

(2) 第三人通報:外國人離開雇主處所至第三人處,於第三人處發生連續 3 日失去聯繫情事,由安置外國人之第三人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68 條規定受理第三人之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及本部應依上開(1)、○1 調查程序進行調查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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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失聯3日內通報系統

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

1955專線常見問答



仲介公司擔負的責任其實也挺重的。

👉就業服務法 第 4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1 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指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經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達附表一規定之人數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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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作業基準

一、凡經勞工輸出國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仲介其

本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者,應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十六條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可。

移工為什麼會落跑 ?

台灣移工的三大困境:政策、法規與歧視問題台三大困境?


移工剛入境就落跑,警察真的不能處理嗎?

有關非法外籍移工的查察,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均有查察職權。
在實施查察過程中,警察機關尚可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為之,而移民機關則另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實施,實務上對非法外籍移工查察是以警察及移民機關為主要查察機關。
👉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6 條

國民涉及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社會治安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刑事案件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3 條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現問題,就面對問題。
今天我們不做,還有誰來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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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靜修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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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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