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這個問題很多人應該都有一樣的疑問。
先說這裡所謂「很短」的定義是少於半年。
因為我們認為,如果有辭職後半年的休息時間沉澱或是求職空窗期,其實都還算合理,但是如果少於半年的工作經驗到底應不應該放在履歷上,我們的答案則是看情況而定。
那到底什麼時候應該要放?什麼時候不放?
提供大家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那就是去看跟你要找的工作方向應徵職缺的關聯性,如果這段相對來說比較短的經歷跟你接下來要應徵的工作是有關的,而且你在這半年內的經歷是有一定的學習和成就,那就會建議還是放上去,但當然在被問到離職原因的時候,必須要有合適的說法。
比如說可能你後來發現這間公司有違法的疑慮或遊走在灰色地帶,或可能這份工作有主管情緒霸凌、冷暴力或其他已經造成身心壓力影響健康等情況。最理想的情況,當然就是面對這樣的狀況有曾經做了哪些努力試圖改善,但最後可能還是沒有辦法扭轉情況,所以最終迫不得已才決定離開。
另一方面,如果這半年的工作經歷跟你要應徵的工作其實並沒有太多關聯性,或累積的經驗、能力以及專業也跟你現在要找的工作方向,並沒有那麼直接相關或是可以應用在接下來的工作,那也許就可以考慮不用主動提及。
如果想知道如何判斷有沒有關聯,也可以參考先前分享過,關於可移轉技能相關說明的文章。(參見:如何運用可移轉技能,讓自己在職場上更具競爭力?)
以上只是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提供給大家參考,當然可能不見得適用於每個人的情況,如果有需要個別討論,都歡迎來三樓找我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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