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常有這個問題,就是
1.離職時需要交接嗎?
2.不交接的員工會被求償嗎?
3.可以因為不交接而不給我薪水嗎?
*離職時需要交接嗎?-à勞工有附隨義務中之報告結算義務/交接義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指出: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判決
按勞動關係以勞工之勞務提供及雇主之報酬給付為其主要內容,但因勞動關係具有從屬性,含有高度之人格特質,且具有繼續性,故在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過程中,根據勞動契約及民法第14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可衍生一系列之附隨義務。其中關於勞工之附隨義務部分,有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兼差限制義務、不傷害企業之言論義務、禁止不當影響同事義務、報告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等。而勞工於離職後辦理移交手續,即屬勞工附隨義務中之報告結算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按勞工離職時,對於雇主之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而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亦即,勞工離職時,必須將與其業務有關之事項移交予承繼其業務之人,因此衍生具體上作為義務自當包括: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再交接義務,並不僅於勞動契約終止生效前有之,即便於終止生效後,倘其交接事項尚未完備,勞工自應配合加以補足。且業務交接手續之完成,並非單純以是否已履行雇主所開列之交接清單詳列之事宜為憑。交接清單縱經雇主各部門負責人簽章完竣,如嗣後發現有未經移交之業務而要求離職員工補辦交接手續,仍應認員工有補辦交接手續之義務,否則即難謂其交接業已完成,要屬當然。
*不交接的員工會被求償嗎?-à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勞工請求賠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指出: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判決
質言之,勞工於離職時,其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雖然已經終止,惟仍負有確實交接業務之義務,以期避免雇主因職務交接不清而增加成本或受有損失。勞工如違反該附隨義務而造成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自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勞工請求賠償。
*可以因為不交接而不給我薪水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指出: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