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男性為主體的論述,是確實存在過的歷史;回顧並不是要羞辱這些偉人,而是避免再犯錯;並且努力了解這種想法產生的背景,畢免類似的錯誤。
在父權時代下產生的,必沾染當代的氣味。
🔸「上帝用從男人身上取出的肋骨造了女人」、「女人犯了吃智慧之果的原罪,上帝對女人說:『我必多多加增你懷胎的苦楚,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聖經·創世記》)
🔸德爾圖良主教說:「女人,為了使你不要忘記,你是使人類走向滅亡的東西,你要常常雙眼含著懺悔的淚,用乞求的目光,愁眉苦臉,衣衫襤褸地度日。女人!你該進地獄之門!」
( 這位主教是西方神學的創始人之一,是第一個提出「性等級」觀點的人,禁慾的人更高級、靈魂更清澈。)
🔸「男人掌管女人,因為真主把他們中的一個造得比另一個更好,因為男人用財產供養女人。所以好女人是馴服的。」(《古蘭經》第4章,7世紀)
🔹佛教有「八敬法」,規定女性必須尊從男性僧眾的教導、事事必須向男性請示;這個規定曆史悠久,據說佛佗在世時便已存在,但是不是佛佗本人規定的就不確定了。
🔸「女人由於心性輕浮,即使長大成人也要有人監護。」(古羅馬法《12法典》)這直接證明了法律在歷史上,常常是被用來鞏固男性對女性的統治。
🔸早期法律對性騷擾當做個案處理,而忽視這是文化習俗、制度框架造成的結構性問題;個案處理而不改善結構的話,問題將永遠不斷的產生。
🔸條文看似公平,但實際上卻又將女性排除在外。比如過去的法律雖然寫下「公民擁有投票權」,但男人才是公民,女人不是。可見即使法律條文使用了中性語言,但如果現實的社會存在嚴重的性別不平等,法律的應用仍然會偏袒男性,而忽略女性。
🔸法律以生物功能定義女性,生殖功能優先女性權利。如美國某些州自 Roe v. Wade 法案被推翻後頒布了堕胎禁令,強制女性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生育。這點剝奪了女性對身體的自主權,也忽略、排拆了女性在社會中的其他角色的可能性。
🔸「同等對待」原則的陷阱: 「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treating likes alike and unlikes unalike),這個原則預設了要先找到「同等」的參照點,而在一個由男權社會中,這個參照點往往是男性。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求女性「像」男性一樣,才能獲得平等對待,卻忽略了女性和男性不同的需求和境況。例如,以男性視角制定的加班制度,無法體會到女性在家庭責任上的負擔,進一步導致女性在職場上的劣勢。
🔸法律上的「同意」一詞,在權力不對等的狀況下會被扭曲。這種情況下,同意不是出於自願,而是出於恐懼和權力的逼迫。法律若只是注重表面文字,而忽略了權力關係,就無法真正保護弱勢群體。
即使是善於思辯的哲學家,也脫離不了文化的浸染;或者說,把所有的精力都投注在其它的地方,所以沒有時間思考兩性問題?
🔸「一個男人可能會因為膽怯或不正經,下輩子被罰做女人。」--柏拉圖
🔸「女性是男性有缺陷的、發展不完備的形態」、「男人在生殖中起主要作用,而女人只是他的種子的被動孵化器。」(亞裡士多德《政治學》第一卷,公元前4世紀,轉引自史蒂布,第4頁)
🔸「沒有女人,男人仍然存在,沒有了男人,女人的存在便有問題。女人依靠男人的感覺而活,依靠男人對她們的獎賞而活,依靠男人對她們的吸引力、對她們的美德所設定的價值而活。」( 《愛彌爾》盧梭 )
🔸「女人本身是幼稚而不成熟的,她們輕佻瑣碎、缺乏遠見;簡言之,她們永遠不會成熟,只能是大孩子——是介於兒童與成年人之間的一種中間體。」(叔本華,第477-491頁)
🔸「所有衰退的、病態的、腐敗的文化都會有一種『女性』的味道。」(尼采,轉引自Braidotti, 130)
🔸「女學者的學問就像一塊表,只是為了向他人展示炫耀,實際上是停擺的,顯示不了時間。」、「女人的哲學不是理性,只是感覺而已」、「只有女人想做男人,沒有男人想做女人。」(康德,轉引自Jaggar, et al., 40-46)
🔸「女人擔任政府首腦時,國家就立即陷入危險,因為她們不是靠普遍標准來辦事,而是憑一時之見和偏好來行事。」黑格爾。
《女性主義,當我們在論女性主義時我們在談論什麼》
《Women’s Lives, Men’s 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