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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Fair Use Doctrine),是由法院判決逐漸發展而形成,並在 1976 年的修法時成為美國著作權法的一部分。目前合理使用被規定在著作權法第 107 條,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需綜合考量以下四個因素: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著重在利用行為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或是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舉例來說,若只是將他人的著作作為評論、批評的對象,或是用於教學、研究等目的,通常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反之,若將他人著作用於商業廣告或營利性質的利用,則較難主張合理使用。然而,並非所有的非營利教育利用都必然構成合理使用,商業利用也不必然排除合理使用。關鍵取決於,這種使用是否具有轉化性(transformative)。
美國最高法院在 Campbell 一案中採納了「轉化性使用測試」(Transformative Use Test),認為若二次創作增添了新的表達、意義或訊息,具有批評、評論、研究等目的,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最高法院也強調,若具有高度轉化性,則其他因素(例如商業性質)的重要性就會降低。在此案中,法院認為饒舌歌手 2 Live Crew 的歌曲雖具商業性質,但對歌手 Roy Orbison 歌曲的利用具有諷刺、嘲弄的轉化性,所以構成合理使用。

左圖:Roy Orbison 的原歌曲;右圖:2 Live Crew 的諷刺創作。 Source: Yale University
在 Campbell 案之後,轉化性在美國成為判斷合理使用最重要的因素。在 Google v. Oracle 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 Google 重製 Java API 的行為就具有轉化性,雖然具高度商業性,但有利於促進創新和科技發展,因此構成合理使用。而在AWF 一案中,最高法院則認為安迪沃荷使用了攝影師的照片,且是基於相同的商業目的,轉化性程度不足,不屬於合理使用。

左圖為 Lynn Goldsmith 的攝影作品,右方為安迪·沃荷的創作:Image: npr
二、原始作品的性質
主要考量被利用的著作本身是否具有較高的創造性,以及該著作是否已經發表。
一般而言,事實性、知識性的作品,例如新聞、傳記、論文等,較容易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而虛構性、創作性較高的作品,例如小說、詩歌、電影等,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法院的理由是,鼓勵傳播事實性資訊有利於公眾利益,因此著作權的保護相對較低;而創作性作品則應給予較高的保護,以維持創作誘因。
此外,法院也認為使用已發表的作品較未發表的作品更可能構成合理使用,因為應該尊重作者對於首次發表的掌控權。
其他可能納入考量的因素還包括該作品是否已絕版、或其著作權人是否不明等。必須說明的是,雖然原始作品的性質為四個判斷因素之一,但相較於其他三個因素,通常不會是判斷的決定因素。
三、所使用之部分,占整個作品的數量和實質性(substantiality)
法院會同時考慮量化和質化。在量化方面,法院會問「使用的部分占原作品的百分比有多少」;質化方面,法院會評估「使用的部分是否構成作品的核心或精華」。一般而言,使用的比例愈小,愈有利於合理使用。但即便使用的部分在數量上很少,如果該部分是作品的核心,仍可能不利於合理使用。
在 Harper & Row 一案中,《The Nation》雜誌雖然只引用了回憶錄中 300-400 字的原文,但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這些引用是該回憶錄的核心部分,而且其中最有新聞價值和商業價值的內容,因此在此因素的判斷上不利於合理使用。
另一方面,使用的量和實質性也需要與合理使用的目的相關聯。例如為了達到目的,一定需要使用完整作品(例如一張圖片)的,法院未必會認為不利於合理使用。例如在 BGA 一案中,Dorling Kindersley 出版了死之華樂隊的歷史書,其中使用了 BGA 擁有著作權的七張海報和門票圖像,法院就認為完整使用海報圖像可以是合理使用。法官指出,雖然使用了受保護作品的全部,但圖像被縮小到僅佔書頁的一小部分,而且圖像與周圍的文字和其他視覺元素結合在一起,創造了一種不同於原始作品的新感受,此時即使完整使用了作品,第三個因素也是中性的。

Dorling Kindersley 出版的死之華歷史書《Grateful Dead: The Illustrated Trip》。 Source: Ebay
四、對受保護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一般而言,如果使用的行為會減少著作權人的收益,則較難被認定為合理使用。在 Harper & Row 一案中,雖然被告使用的部分在整個作品中的比例很小,但由於發表的是原告回憶錄的核心內容,取代了讀者購買原作的需求,因此對原告的潛在市場構成了負面影響,可能嚴重影響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
不過並非所有的商業性使用都必然導致市場替代。美國最高法院在 Campbell 案中表示,儘管被告的作品具有商業性,但其諷刺的轉化性使用與原作服務不同的客群,所以兩者並不構成直接的經濟替代關係,仍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
結語
合理使用原則在美國著作權法中扮演著平衡私人與公共利益的重要角色。隨著科技和不同商業模式的發展,法院對合理使用的解釋也在不斷演進,值得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