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速40公里的筆直省道,摩托車時速60公里被測速照相拍下。這位剛畢業的大學生收到1萬2千元罰單,機車牌照還被吊扣半年。他看著罰單苦笑:『原來遵守速限的只有儀表板,政府要的是我的存款簿』。」這不是虛構情節,而是2025年台灣道路治理的荒謬日常。
當6451位民眾在公共政策平台連署要求「恢復超速60公里扣牌舊制」,交通部用「新制實施後嚴重超速減少50%」的冰冷數據回應。這組數字完美示範官僚體系的「選擇性真實」——他們絕口不提同期交通事故死亡率僅下降3.2%,更刻意忽略縣道139號等爭議路段,在速限40公里卻路寬20米的荒謬設定下,高達92%用路人「被超速」的結構性現實。
這種治理邏輯的弔詭在於:當道路設計誘使全民違規,政府反而將執法強度倍增。以台中市為例,交通罰鍰收入從2018年4.8億暴增至2023年30億,成長率625%的背後,是全市新增287支測速桿與「科技執法專案」的全面啟動。這種「先挖坑再開單」的治理模式,本質上是將道路工程失能轉嫁給用路人買單。
德國交通工程師沃爾夫岡·霍爾曾提出:「當85%駕駛人自然行駛速度高於法定速限,要檢討的是速限而非駕駛人」。反觀台灣,西濱快速道路彰化段路寬40米、直線長達8公里,速限卻設定70公里;國道三號苗栗段坡度平緩、視野開闊,速限竟比德國無限速高速公路還低30公里。這種無視「第85百分位速率」的速限設定,根本是將交通科學踐踏在地的行政傲慢。
當交通部堅持「超速40公里扣牌半年」的嚴苛規定時,這已不僅是交通管理問題,更是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的系統性侵害。這種行政處分的嚴重性,實際上已經逾越了行政罰的界限,進入了對人民生存權與工作權的實質剝奪。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明確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當政府以「維護交通安全」為名,卻對超速40公里的駕駛人處以半年吊扣牌照的處分,這種懲罰與違規行為的比例性顯然失衡。對許多以駕駛為生的職業駕駛而言,半年不能開車等同於剝奪其工作權與生存權,這種處罰已遠超出「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界限。
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超速40公里扣牌半年」的規定違反了行政執行法上的比例原則。司法解釋已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對違反作為義務的人民處以執行罰時,原則上應先經告誡程序,而非直接採取最嚴厲的處分。然而,現行超速處罰制度卻是在未充分考量個案情境的情況下,直接採取最嚴厲的牌照吊扣處分,這種「一刀切」的執法方式,實與行政執行法上有關連續處罰的制度不符。
憲法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是全球195個國家對憲法的共識。然而,在超速40公里就可能面臨半年吊扣駕照的威脅下,用路人每天開車都處於高度緊張與恐懼狀態。特別是在許多不合理速限設定的路段,如限速40公里卻路寬20米的道路,用路人被迫面臨「被超速」的風險,這種制度性恐懼已經侵害了人民的基本自由。
全球民主國家在處理交通違規時,普遍採取「漸進式懲罰」與「個案考量」的原則。例如德國對超速的處罰會依據路段性質、超速程度、是否初犯等因素進行差異化處理。相比之下,台灣「超速40公里一律扣牌半年」的做法,更接近於威權時期的懲罰思維,與現代法治國家尊重人權的精神背道而馳。
當政府將交通執法異化為財政工具,並以極端嚴厲的處罰威脅人民時,這種治理模式已經開始呈現法西斯主義的擴權特徵。二戰後的民主國家普遍反思並拒絕這種過度懲罰性的治理模式,而台灣的交通執法卻在倒退。當一位機車騎士因超速40公里而失去半年的工作權,這已不是單純的交通管理,而是國家權力對個人基本權利的不當侵害。
在一個真正尊重人權的社會中,交通執法應以教育和改善為目的,而非以懲罰和恐嚇為手段。「超速40公里扣牌半年」的規定,不僅違反了憲法精神,更是對現代法治國家基本價值的背離。我們需要一個更符合比例原則、更尊重人權的交通管理制度,而非這種以恐懼統治道路的威權殘餘。
現行《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根本是部「財政掠奪指南」:每張罰單75%進地方政府庫房,24%成為執法單位獎勵金,真正用於道路安全的經費不到1%。這種制度設計催生出令人毛骨悚然的利益鏈——地方政府將罰鍰編入年度預算、警察機關展開「開單競賽」、民代趁機要求增設測速桿鞏固選區財源。
這種「罰鍰財政化」最荒謬的體現,莫過於各縣市競相引進「AI違規偵測系統」。當台北市長自豪宣稱「科技執法讓交通違規下降15%」,他沒說的是同期罰鍰收入反而增加23%——因為系統能精準捕捉0.3秒的紅燈越線與3公分的臨停壓線,這些「微違規」佔新增罰單量的67%。
依《罰鍰分配辦法》,各縣市應提撥12%罰鍰用於交通改善。但審計部報告顯示,2023年全台實際執行率僅4.7%,餘款全數流入「縣市統籌款」黑洞。台中市曾編列800萬改善中清路機車道,最後執行時卻變成「增設分隔桿」——這種把錢花在「更容易開單」的建設思維,完美詮釋何謂制度性共犯。
雖然理想的交通治理應以科學設定速限為基礎,但在現有制度下,這種變革需要時間。因此,為了暫時緩解民眾的不滿與維護基本人權,應該順應民意,將「超速40公里扣牌」恢復至原來的「超速60公里扣牌」標準。這不僅是權宜之計,也是對公民權益的基本尊重。
應成立跨領域速限審查委員會,逐步導入「第85百分位速率」原則,科學設定速限。
暫時性地恢復「超速60公里扣牌」標準,以減少不當扣牌對民眾的影響。
修改《罰鍰分配辦法》,將更多資源投入交通安全工程,杜絕開單獎勵分潤機制,減少地方政府對罰鍰的財政依賴。
唯有通過這些改革,才能真正將交通治理從財政工具轉變為人民的安全保障。當我們駕駛在這片土地上時,我們不僅要避免罰單,更要為自己和子孫爭取一條安全、公正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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