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想太多了,自願離職是沒有失業給付這回事...
失業補助申請資格,包括:需符合非自願離職、投保年資合計需滿一年以上等,申請人需同時滿足以下4個條件才能提出申請。換言之,如果您是自行向公司提出離職,就無法申請任何一項失業補助金。
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資料,被保險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 非自願離職。
- 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非自願離職 定義如下:】
- 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 因《勞基法》11條、13條但書、14條、20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詳細狀況,建議到各地區的就業服務站詢問。
失業給付需本人親自到就服站辦理
其它參考網址